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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2-29浏览次数:字体:[ ]

        一、政策背景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猛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活动水平持续上升,加之非道路移动机械整体排放阶段低,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大,是重点减排的大气污染源之一。2021年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山东省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2021-2025年)》要求 “到2022年,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至各市、县(市、区)建成区及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

        二、决策依据

        《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4.1.3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限定区域内可选择执行表1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排放的Ⅲ类限值。”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

        《济南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前款禁止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类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确定。”

        三、出台目的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着力提升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监管水平,逐步削减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

        四、重要举措

        (一)重新定义了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本《通告》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排气烟度超过《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Ⅲ类限值的机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Ⅰ、Ⅱ阶段)》(GB 20891-2007)中的第Ⅱ阶段及以下标准的机械。

        《通告》中管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未做调整,主要包括装用柴油机的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叉车、非公路用卡车、工业钻探设备、材料装卸机械、发电机组等。

        (二)调整了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禁用区范围

        结合工作实际,划分为重点禁用区和一般禁用区。

        重点禁用区为济南市绕城高速以内及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建成区。重点禁用区内,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自2024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一般禁用区为市域其他范围内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驻地。一般禁用区内,自2023年1月1日起,禁止使用排气烟度超过Ⅲ类限值和国一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五、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生态环境局机动车中心;

        联系方式:0531-66626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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