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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2-11-18浏览次数:字体:[ ]

        为推进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政府立法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济南市司法局拟对《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部分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有关单位参加。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

            时间:2022年1219(星期1430。

            地点:济南市站前路9号2号楼716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就《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规定,特别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基础上补充设定的法律责任条款,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具体听证事项如下:

        (一)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义务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十五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

        2.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依法签订并履行定点服务协议;

        3.制定和完善定点服务协议考核办法,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服务行为开展绩效考核;

        4.制定和完善定点医药机构稽核工作程序,对定点医药机构的服务行为开展稽核;

        5.及时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按时支付合规的医疗保障金;

        6.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后,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7.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义务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十六条 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履行医疗保障管理规定和定点服务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及时、合理的医药服务;

        2.按要求对接应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落实监督管理主体责任;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监管所需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向参保人员出具医药费用详细单据,提供有关资料,并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

        4.核验参保人员及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准确记录医疗文书,准确登记医疗服务、药品和医疗器械出入库信息、财务账目信息等,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验;

        5.对涉嫌欺诈骗保行为予以制止,并向医疗保障部门报告情况。

        6.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药服务,应当执行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的价格和医疗保障支付标准等规定。

        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其医疗保障支付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支付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定点医药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应当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

        第十九条  定点医药机构不得以现金、实物返还的方式或提供其他非法利益的方式诱导参保人就医、购药。

        (三)参保人员的义务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不得将本人医疗保障有效凭证出租(借)给他人,或持他人医疗保障身份凭证冒名就医;

        2.不得将应由个人或第三方承担的医药费用违规在医保基金中报销;

        3.不得倒卖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服务,骗取医保基金;

        4.不得伪造、变造医疗服务票据;

        5.医疗保障管理的其他规定。

        (四)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师、药师中止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的方式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约定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医师、药师,给予约谈并要求整改;性质和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涉及医保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对医师、药师在中止医保医药服务期间开具的处方(医嘱),不予提供医保结算服务。

        对定点医药机构以优惠折扣等方式减免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的处理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二十四条 定点医药机构以优惠折扣等方式减免应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费用的,其减免的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或约定从拨付该定点医药机构的医保基金中扣除。

        对定点医药机构部分违法的行为设定处罚是否可行,处罚幅度是否合理。

        涉及条款: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

        1.未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且未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的;

        2.将应当由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转由参保人员承担的;

        3.未按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拒绝、阻碍检查或者谎报、瞒报医疗结算情况,不配合检查的;

        4.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关于《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他条款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合法性。

        三、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16人)

        1.听证代表11人。包括市民代表2人、医保经办机构代表2人、法律界代表2人、管理相对人代表5人(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定点零售药店代表、参保人代表)。

            2.听证旁听人5人。身份不限。

            四、听证代表报名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一定的文化素质和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

            3.具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议事能力,对听证事项有较为明确的意见或建议;

            4.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能够公正、理性陈述意见和建议;

            5.能依时出席听证会,遵守听证会纪律和注意事项。

            五、报名办法

            即日起接受听证参加人报名。报名采用电子邮件方式。报名时需填写《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并请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单位名义参加的,还需加盖单位公章。

        报名截止时间:2022年12917时。

        电子邮箱地址: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立法听证会报名

        六、其他事项

        按照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如报名人数较多,难以确定听证参加人的,将按照听证参加人类别及名额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最终的参加人员。报名后因故未能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交有关意见和建议。申请报名人员不足时,采取委托相关单位推荐方式确定参加人员

         

            附件:《济南市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听证参加人报名表.doc

         

                                                                                                                                                                             济南市司法局

        2022年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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