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济南市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11月9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司法局多元调解促进处,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银丰财富广场B座11楼西侧,邮政编码:250099。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ssfjjcgzc@jn.shandong.cn。
联系电话:66608796
济南市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活动监督管理,根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在执业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办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安排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属地管理、依法查处,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公正、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处理基层法律服务投诉,努力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 在处理投诉案件中,对收集和接触的所有书面材料以及知悉的涉密信息和当事人明确要求保密的其他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投诉应当向负责被投诉人日常监管的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提出。
第七条 投诉人向市司法局投诉的,市司法局应当在接到投诉3个工作日内转交有管辖权的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调查处理,并将转办情况告知投诉人。
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对市司法局转交的投诉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在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市司法局。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投诉,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投诉。书面形式投诉应当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口头投诉的,应当场记录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请求、投诉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投诉人核对签名或者捺印。
第九条 投诉人提供的信息不齐全或者无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在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投诉人补充。书面告知内容应当包括需要补充的信息或者证明材料和合理的补充期限。
投诉人经告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投诉人放弃投诉。
第十条 投诉人提供书面证据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如投诉人提供复印件的,应当要求投诉人提供原件进行核对,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存于何处”字样,由提供人在复印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诉人基本情况、主要诉求和处理情况等。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投诉登记台账。无论是否受理,均应在台账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投诉事项后,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补充投诉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受理:
(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项;
(三)已提供被投诉人违法违规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四)与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有关。
第十四条 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职权管辖的;
(二)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解决的;
(三)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完毕,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除外);
(四)对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投诉人在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单位的上级机关、单位再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
(五)投诉事实不清,投诉人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的;
(六)匿名投诉且未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无法查明事实的;投诉人不能表明身份信息或不提供联系方式,无法确定投诉人的;
(七)投诉事项与被投诉人执业行为没有直接关系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十六条 调查应至少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人员适用回避原则,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七条 调查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确认,修改处由被调查人签名。
第十八条 经调查取得的书面证据材料复印件,应当要求提供人出示原件并经调查人员核实后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原件现存于何处”字样,由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 在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应当客观全面地听取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的陈述、说明或申辩。应问清查明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必要时可录音录像。
第二十条 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终结后,写出投诉调查终结报告。投诉调查终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投诉事由,调查过程,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投诉处理的建议和理由、依据等。
第四章 处 理
第二十一条 投诉调查终结后,应当就投诉事项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理,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立案决定应当告知投诉人,并在办结后告知投诉人处罚决定;
(二) 投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执业违法违规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责令整改等处理;
(三) 投诉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应及时作出对投诉事项不予处理的决定,并做好投诉人的解释说明工作。
第二十二条 投诉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提出退费或者赔偿请求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进行调解。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告知并建议投诉人通过诉讼、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投诉处理结果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等书面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被投诉人对区县(功能区)司法局(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建 档
第二十六条 对已办结的投诉案件应及时立卷、归档,做到一案一卷,统一保管。
第二十七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主要包括:
(一)投诉受理登记表;
(二)来信、来访或电话投诉的记录原件;
(三)调查笔录、调查中收集的证据和与本投诉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调查终结报告;
(五)处理意见或决定;
(六)送达回证等;
(七)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投诉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并被处罚、处理的,投诉处理机关应当及时将投诉处理决定记入被投诉人执业档案,通报相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基层法律服务所查处设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31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