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优化营商环境相关的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以市场主体获得感...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更多]
7月5日,人大国发院微信公众号发布《中国城市政商关系评价报告2021》。根据报告,政商关系总指数包括两个方面:亲近指数和清白指数。“亲近”方面,主要包括政府对企业的关心、政府对企业的服务及企业的税费负担三个维度;“清白”方面,则包括政府廉洁...[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