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 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 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 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23〕1号.pdf
编辑:徐小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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