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从市民政部门获悉,我市再次提高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04元/月提高到995元/月,此项工作将于3月31日前完成。
据了解,此次提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904元/月提高到995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676元/月提高到770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995元/月。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356元/月提高到1492元/月;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由每人1179元/月提高到1356元/月;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1560元/月。
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三档,自理标准由231元/月提高到255元/月,半自理标准由385元/月提高到424元/月,完全不能自理人员标准由770元/月提高到847元/月。
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2123元/月提高到2336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650元/月提高到1815元/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参照此标准执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1320元/月提高到1452元/月。
一、二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65元/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82元/月;三、四级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32元/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46元/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不低于151元/月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67元/月。保障水平高于全市标准的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济南高新区五区,在本区2021年12月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10%。
编辑: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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