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优化投标保证金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功能区)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园林和林业绿化部门,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有关市场主体: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要求,减轻投标企业负担,促进我市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现将投标保证金管理有关制度优化如下:
一、适用范围
全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管理方式
(一)鼓励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降低投标保证金收取比例,由最高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2%,降为最高不宜超过项目估算价的 1%。
(二)大力推行保证保险。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需要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市场主体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现金、保证保险或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缴纳。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三)鼓励招标人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在相应行业信用评价等级为AAA级、近 3 年承建的工程项目未发生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近 3 年无建设工程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采用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满足上述规定。具体要求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三、相关要求
免缴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函》(附件),并遵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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