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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043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办函
        文件编号: 济政办函〔2020〕15号 成文日期: 2020-06-30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策划生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民主科学的项目决策制度,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提高政府投资综合效益,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发〔2019〕12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即使用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等以直接投资方式和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储备管理制度。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决策、计划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储备项目主要依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以及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各专项规划提出。储备项目主要来源于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主动谋划、主动申报以及列入国家、省、市相关规划计划的项目等。

        第五条 有关部门(单位)要对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上级部门要求和相关规划,结合本行业(单位)实际需求,建立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编制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储备库中的项目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第六条 需启动实施的项目,应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选取。未列入储备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安排市级财政前期及建设资金,不得办理基本建设手续。

        对于应急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临时研究决策的重点推进项目,可根据需要随时启动项目运作实施程序。

        第七条 市直有关部门每年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在储备库中选择相对成熟、近两年内需要启动实施的项目,按照项目成熟度分期分批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报市发展改革委汇总。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市投资项目管理平台和市“多规合一”管理平台进行数据对接,将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推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在收到项目前期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对项目选址、用地预审、市级财政支出责任等出具书面意见。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各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下达项目前期计划。项目单位根据下达的项目前期计划,同步开展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土地预审、资金来源、勘察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并按程序进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应于每年8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应于10月底前完成。

        第十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从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计划中选取需要启动实施的项目,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初步方案,并于每年8月底前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统筹研究有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年度计划初步方案,结合当年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决策。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前置附件材料审查通过后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估算投资、资金来源、用地指标等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对列入项目前期计划且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及征迁量较大的建设项目,实行选址及征迁前置审查机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同属地相关部门(单位)根据“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市开发边界”三条红线要求及征迁情况,对项目进行联合审查,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

        第十三条 每年12月份,由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形成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对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履行计划下达程序。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接到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后组织实施。

        计划下达后,根据市委、市政府重要任务安排、年度计划实际执行等情况,定期实施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其他项目策划生成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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