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济南市气象局使用中央资金购买的2005至2013年的部分通用设备、家具、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经各处室资产管理员清查,提出申请,并经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根据《山东省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鲁气办发〔2015〕31号)要求,现对部分已到规定使用年限的国有资产,按照流程进行处置。
二、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办公室会同机关服务中心对济南市气象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初稿)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重新征求了各单位意见,形成了《济南市气象局火灾事故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