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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2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办字
        文件编号: 济政办字〔2020〕51号 成文日期: 2020-11-25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依法被授权的组织)、派出机关(含各功能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和直属事业单位,镇人民政府。

        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副职级别的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本规定所称出庭应诉,是指在行政诉讼程序中,依照法律规定,参加案件的开庭审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答辩、举证等法定诉讼义务的行为。不包括参加人民法院组织的审前和解、诉讼中调解和庭前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前会议等活动。

        第四条 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含功能区管理机构司法行政机构,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六条 共同被告案件,应当由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对被诉行政行为负有主要实施职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经复议后的共同被告案件,应当由做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共同被告可以协商确定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指定出庭应诉的机关负责人。

        第七条 案件在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审理的,除人民法院有特别要求外,被诉机关负责人一般只需参加一次庭审。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含功能区管理机构)为被诉行政机关的案件,按照“事项由谁主管、负责、实施,案件由谁办理、应诉、出庭”的原则,行政应诉实行承办单位负责制。承办单位负责组织、联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并负责具体应诉事宜及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工作。

        第九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一般应当是分管或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的机关负责人。

        第十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表明个人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被诉行政机关印章。

        第十一条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提前研究案情,主动参与庭审发言,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向法庭发表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人民法院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维护司法权威和行政机关形象。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推动建设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复议调解、行政诉讼审前和解”协调联动,加大矛盾纠纷诉前化解力度,预防和减少诉讼纷争。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主动强化法治思维,增强规则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时限意识、法律责任意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推动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过程全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本机关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体系,建立健全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切实保证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本规定出庭应诉的,由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通报。

        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不力的,对负有直接责任和其他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7月6日发布的《济南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法》(济政办字〔2015〕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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