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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0-2126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济政办发
        文件编号: 济政办发〔2020〕33号 成文日期: 2020-11-11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南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国防教育基地建设,推动全民国防教育普及深化、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基地命名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全市国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防教育基地是指具备国防教育功能,并经各级政府命名的国防教育场所。按照功能作用主要分为缅怀纪念、观摩学习、开展军事训练三种类型;按照主题内容、建设规模和影响效应分为国家、省、市、区县四个等级。主要包括以下场所:

        (一)用于缅怀纪念的场所。包括各类纪念馆、纪念地、领袖故居、烈士陵园、革命和历史遗址等。

        (二)用于观摩学习的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国防园、兵器馆、部队荣誉(军史)馆等。

        (三)用于开展军事训练的场所。包括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学生军训基地、少年军校等。

        (四)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

        第五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国防特色鲜明、功能设施配套、机构制度健全、作用发挥明显,有较强的示范教育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主题内容鲜明。紧扣国防教育主题,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识性、可鉴赏性,有助于全民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国防观念,陶冶爱国情操。

        (二)管理规范有序。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有健全的规章制度,管理规范,运作有序,无不正当经营行为。

        (三)基础工作扎实。基本建设比较完善,配套设施齐全、更新及时,教育资料完整翔实,师资或者讲解员队伍素质较高,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经费保障到位。有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满足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需要。

        (五)社会效果显着。经常开展各种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国防教育活动,并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

        第六条 各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考察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场所,并报请本级政府命名为相应等级的国防教育基地,每3年命名一批。

        第七条 市级国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程序:

        (一)书面申报。各申请单位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后向所在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审核上报。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审核后,由本级政府推荐,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中央、省驻济单位,驻济部队,市直部门和单位管理的,由相应管理单位推荐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三)评估审定。市国防教育办公室会同宣传、党史、教育、财政、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济南警备区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审,初步确定命名名单,并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批准命名。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将公示无异议的命名名单报市政府批准后,以市政府名义正式命名为济南市国防教育基地,授予牌匾,颁发证书。

        第八条 全市各级国防教育基地应统一编号,并按照等级分别悬挂“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山东省国防教育基地”“济南市国防教育基地”“XX区(县)国防教育基地”牌匾。省、市、区县国防教育基地编号办法、牌匾样式规格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按上级要求统一规范。区县国防教育基地牌匾,由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按照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规定的统一格式制作发放。国防教育基地编号办法、牌匾样式规格另行规定。

        第九条 国防教育基地命名应当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实行动态管理。国家和省国防教育示范基地应当从已命名的市国防教育基地中遴选,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择优推荐。市级国防教育基地应当从区县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中择优遴选或直接评选。

        第十条 国防教育基地是开展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建用并重的原则和巩固、提高、发展、创新的方针,不断加强基础建设,完善配套设施,丰富教育形式,创新展示手段,充分发挥国防教育功能,促进全市国防教育深入开展。

        第十一条 国防教育基地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优惠或者免费,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退役军人和有组织的中小学生免费开放。

        各级国防教育基地在“八一”建军节、抗战胜利纪念日、烈士纪念日、国家公祭日、全民国防教育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期间,应当紧密结合自身实际,认真组织开展主题鲜明、形式多样的国防教育宣传活动,并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十二条 国防教育基地实行属地化管理。市、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组织开展国防教育工作不力或者发生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批评指正并限期整改。

        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将检查情况及时报市国防教育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国防教育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经验交流和管理人员培训,提高基地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 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对国防教育基地进行1次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五条 已命名的国防教育基地,建设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发挥作用明显增强的,可逐级推荐上报,经上一级国防教育办公室考察审核后,由上一级政府升级命名;建设管理水平严重下降、实际作用发挥不好,甚至出现违法违规问题,不具备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撤销命名,并向社会公布。其中,已被命名为国家或省国防教育示范基地的,市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按有关程序报请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或省国防教育办公室撤销命名。撤销命名应与命名一并实施,特殊情况下可随时实施。

        第十六条 市、区县国防教育办公室应当结合国防教育基地考察和命名,对成绩突出的本级国防教育基地进行表扬,通常2-3年表扬1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国防教育经费预算。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或者捐赠所收藏的具有国防教育意义的实物,用于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国防教育基地对所接收的实物应当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

        第十八条 国防教育基地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申请使用部队退役装备的,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国防教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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