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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案件的侦破工作;侦破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重大经济犯罪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组织指挥跨县(市)、区以上重特大系列案件的侦破和全市性的集中打击、搜捕、堵截等统一行动。


          (三)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和社会丑恶现象;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组织指挥处置重大骚乱、重大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非法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非法活动和重大治安事故;查处重大治安案件。


          (四)指导和组织实施出入境管理和外国人在市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组织指挥重特大火灾的扑救和其他严重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


          (六)组织领导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建设和治安防范工作。


          (八)组织实施对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的管理工作。


          (十)制定全市公安队伍建设和教育训练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公安宣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公安系统的表彰奖励活动;按照公安机关干部双重管理的规定和权限,协助县(市)党委做好县(市)公安局领导班子建设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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