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0MB28696235/2022-0075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处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2-09-23 |
一、决策背景
2014年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以来,我市实施了一系列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措施,市场主体大幅快速增长。随着市场主体的快速增长,出现了部分长期不经营的市场主体,由于没有强制退出措施,沉淀形成了“失联主体”和不履行清算责任不注销企业,这类市场主体挤占了大量社会和行政资源,干扰了市场的正常运行,需要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促进优胜劣汰,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夯实市场主体发展基础。
2021年9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市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试点城市。根据批复要求,借鉴上海、深圳、浙江等地做法,结合自贸区济南片区工作实际,起草了《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相关部门、民营企业、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完善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联合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强退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关于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发改财金〔2019〕1104号),规定 “三、健全清算注销制度…(二)完善注销登记制度。…研究建立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因经营异常、违法失信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强制退出”。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二)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规定“(十四)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完善市场退出机制,...探索建立企业强制退出制度”。
(三)2022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规定“市场主体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6个月内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对其作出特别标注并予以公示”。
(四)2022年3月1日实施的《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依法保障退出市场主体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强退办法》共18条,对强制退出的定义、条件、救济方式等进行规定。采取“强退警示”“除名”“强制注销”逐级递进的管理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进行相应的公示管理。
一是标注“强退警示”。对两年以上未年报且地址电话双失联、公司成立后六个月未开业或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进行“强退警示”标注并公示,将该状态的市场主体纳入重点信用监管,不再作为在营市场主体统计,提高活跃市场主体的比例。该状态的市场主体如果恢复经营并履行补报年报、申报纳税等义务,市场监管部门即将其恢复到正常状态。该条款的设置涵盖了长期停业不经营市场主体的常见情形,规范提醒的范围更加全面,且解决了对公司逾期未开业或自行停业的处理难题,对该类企业进行“强退警示”,既能提醒企业尽快恢复经营或办理注销,又避免吊销营业执照的严厉处罚。
二是标注“除名”。对标注“强退警示”状态满一年且两年未经营未纳税申报或被吊销、撤销、责令关闭超过六个月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市场主体进行“除名”标注并公示,该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市场主体统计总数,其企业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作出“除名”标注前,向社会公告四十五日,在公告期内如果市场主体能够重新取得联系、恢复申报纳税、办理注销等,不予标注“除名”,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是标注“强制注销”。对标注“除名”满一年的市场主体进行催告,催告六个月后仍不修复的,进行“强制注销”标注并公示,其市场主体资格终止,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不再享受告知承诺、简易注销等相关绿色通道政策。该条款设置了较长时间的包容期,便于市场主体采取救济措施修复信用,在标注前查询税务、社保、不动产、知识产权、涉诉案件等信息,充分考虑强退主体及相关方的权益。同时设立救济渠道,支持企业恢复经营。
五、出台意义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标注“强退警示”和“除名”“强制注销”,一方面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预警,提醒风险,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提示、督促、引导强退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有利于夯实市场主体基础,提升市场主体活跃度,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解读部门及咨询方式
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 电话:0531-82569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