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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11370100MB28696235/2022-00774
        发文机关: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 成文日期: 2022-09-23
        发文字号: 济市监办〔2022〕87号 发布日期: 2022-09-23
        标  题: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办法(试行)》的通知
        济市监办〔2022〕87号


        历下区、历城区、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信用监管相关试点的批复》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研究制定《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管委会
        2022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3部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范围内依法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强制退出,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连续两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等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采取“强退警示”“除名”和“强制注销”措施,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进行提示预警,直至强制取消不履行法定义务市场主体资格。

        第三条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工作的组织实施, 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内的历下区、历城区和济南高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同级登记的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施强制退出。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税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沟通协调,推进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推动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制度的落实。

        第五条 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市场主体状态为“在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并公示:

        (一)连续两个以上(含本数)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满两年;

        (三)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

        第六条 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用监管重点对象,不作为在营市场主体统计。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实“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且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应恢复其之前状态并公示:

        (一)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

        (二)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记录。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四十五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且未改变下列状态的将其标注为“除名”状态并公示:

        (一)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满一年,近两年未申报纳税,且仍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二)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超过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予吊销或者撤销营业执照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市场主体被“除名”后,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名称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代替,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不得从事与清算或者注销无关的活动。被标注为“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市场主体统计总数。

        第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实“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恢复其之前状态并公示:

        (一)市场主体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

        (二)市场主体恢复申报纳税;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标注“除名”状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标注“除名”状态满一年的市场主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催告,催告其股东(投资人)、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者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 经催告,市场主体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各级登记机关依法为其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标注为“强制注销”状态并公示:

        (一)被标注“除名”状态满一年且催告满六个月仍未办理清算组备案手续或者申请注销登记的;

        (二)无欠缴税款、未领用发票或已缴销全部领用发票,近两年不存在纳税申报记录,不存在未办结涉税事项;

        (三)无社会保险欠费和拖欠工资记录;

        (四)无登记在册的不动产权利,无有效存续的知识产权;

        (五)无在诉案件或者待执行案件,无股权被冻结情形;

        (六)未收到关于市场主体相关的债权债务异议申请。

        第十四条 被标注为“强制注销”状态的市场主体,其市场主体资格终止,领取了纸质营业执照正副本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缴其营业执照正副本,无法收缴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宣布作废,其名称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办理。三年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许可、申请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自主申请注销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被强制注销后,其(原)清算义务人依法承担的组织清算义务不变。(原)清算义务人依法组织清算并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相关市场主体类型的登记法律法规办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相关业务平台将市场主体状态由“强制注销”修改为“注销”。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并查实“强制注销”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恢复其之前状态并公示:

        (一)债权人向该市场主体主张债权的;

        (二)相关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标注“强制注销”状态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标注“强制注销”状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标注决定的程序,参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中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本办法如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从其规定,期间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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