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受市场环境影响,被执行人某热电公司经营困难,拖欠某能源公司9000余万元。诉讼中,某能源公司申请冻结热电公司的下游用气、用热、用电企业的应收账款。热电公司没有了资金来源,面临停产困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了解到被执行人年综合利润约占经营收入的15%,若将被执行人包括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应收款项(债权)全部扣留,将直接影响其正常经营,并进而影响辖区其他企业。为避免被执行人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失去经营活力,在依法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法院提出按照被执行人应收账款15%的比例按月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剩余款项用以维持其正常经营的方案。在多方协调下,被执行人某热电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某能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本案目前正在按约履行中。
【典型意义】平阴法院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生产条件、履行能力等因素,灵活审慎使用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引导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通过分期履行、预留经营资金等方式,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尽量降低强制措施对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保障企业健康发展。
编辑: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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