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某开发公司在开发完成位于某村的11座蔬菜大棚后,因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支付给总包公司工程款,导致总包公司也无法向分包公司支付工程款。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商河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某开发公司名下的大棚,但大棚所占用的土地系集体所有,若仅对地上物进行拍卖,成交概率较低。因此,法院与镇政府及相关企业积极沟通,在多方努力下终于找到有购买意向的公司。经多轮洽谈,买受公司表示同意将继续开发大棚,并以分期方式支付款项给分包公司、总包公司,同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亦承诺债务加入,自愿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五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买受公司依约付款,本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执行法院认真分析案情、权衡各方利益、转变执行思路,为被执行人回笼资金、依法履行义务创造了积极条件。通过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如愿获得工程款,镇政府保住了田园综合体项目,兑现了村民承包费,避免了村民集体上访,维护了社会稳定,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实现了各方多赢。
编辑: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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