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财采〔2022〕16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专家、供应商: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见附件),现予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采购人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工作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加强对采购需求、政策功能、信息公开、履约验收、质疑投诉答复、结果评价等内控管理,不得因委托代理机构规避主体责任。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单位内控制度建设、运行的督促和指导。
二、用足用好采购自主权。采购人自行组织开展的涉密项目、科研仪器设备等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实际自行选定符合要求的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
三、严格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采购人要积极采取预留份额、强制采购、优先采购等措施,落实支持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乡村产业振兴等政策目标。严格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政策措施,政府采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份额比例要提高至45%,货物服务项目非预留份额采购标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提高到10%-20%。要严把进口产品审核关,相关项目采购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
四、严把信息发布审核关口。采购人要加强信息发布内容审查,不得出现错、漏、别、重等错误信息,切实提高信息发布质量。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监管机制,杜绝出现违反信息发布规定的问题。
五、强化代理机构执业规范。代理机构要依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与采购人依法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与终止、违约责任等事项,严格按照委托协议开展采购活动,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六、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推行供应商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等证明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凭书面承诺即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如实出具承诺函,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作出虚假承诺,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界定购买主体,不属于购买主体的部门单位,采购服务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强化政府采购服务预算编制,根据工作需要应编尽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不得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活动。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鲁财采〔2022〕3号)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
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监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财采〔2022〕16号).pdf:预览 下载
编辑: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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