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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等6部门《关于实施济南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的通知》(济行审发【2022】10号)
        发布日期:2022-05-24 16:05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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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功能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相关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自5月起在我市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市场主体歇业备案制度,全面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持续释放助企纾困政策,优化市场主体发展环境,解决企业阶段性经营困难,降低市场主体存续成本,创新延续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帮助企业渡过因各种因素导致的“难关”,提升企业和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歇业条件

        济南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政策性和季节性因素或其他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申请歇业,并在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工作流程

        (一)歇业备案。市场主体决定歇业的,向登记机关申请,并提交《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歇业备案承诺书》,办理歇业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二)恢复营业。市场主体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四、歇业期限

        市场主体歇业的累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市场主体延长歇业期限,应当于期限届满前30日内按规定办理;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五、工作保障

        在实施企业歇业备案制度,保障暂时“休眠”的企业保留市场主体资格和合法权益的同时,各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一)劳动关系的处理。市场主体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歇业期间,市场主体应根据劳动关系依法依规缴纳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

        (二)纳税义务的履行。歇业状态不影响市场主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无需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可以暂停领用、代开发票;从事经营活动需要使用发票的,可正常领用。市场主体歇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税;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发生纳税义务,但持续零申报的,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三) 监督管理的实施。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仍需按时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年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歇业备案制度是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的有力举措,也是有效助企纾困的具体体现,更是为经营困难的市场主体提供一个缓冲阶段的制度选择。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避免市场主体总数出现较大波动,保持市场经济发展活力。

        (二)强化数据共享。歇业备案工作涉及部门多,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建立部门之间、内部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逐步实现市场主体歇业和复业信息的及时传递共享,为各单位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便利度。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做好宣传引导。同时,优化歇业服务流程,强化配套服务支持,持续聚焦企业办事需求,不断创新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效能,推进歇业备案制度的落地见效。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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