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社会意见的公告
- 征集公告
- 草案内容
- 起草说明
- 征集意见
- 意见反馈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市公安局对原《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了修改,起草了新的《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拟与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实施,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30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通过电子邮箱将意见发送至:jnsgajjjzdjtc@jn.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6897号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处,邮编:250014。信函封面请注明“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意见和建议”。
2022年12月30日
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社会监督,推动社会共治,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济南市域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可以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在章丘区、长清区、平阴县、济阳区、商河县、莱芜区、钢城区(以下简称县区)境内的,举报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发生在其他区域(以下简称市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应当向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举报。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泉城行+(APP)、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和行驶中违反禁令标志标线、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等行为的,须通过智能行车记录终端并按技术协议接入济南交警举报平台进行举报。
其他种类的交通违法或交通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等交通安全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上述任意方式进行举报。
第五条 举报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或提供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有关线索和证据资料,应当包括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违法时间和地点、违法事实及判定为道路交通违法的依据。举报违法行为人信息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人员姓名、性别、年龄、服务单位、住址等信息。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后,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并留取电话录音、音像视频及相关文字材料等资料进行备案。对举报事实清楚,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按规定和程序受理,及时调度组织查处。对举报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或属于受理范围但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准确,遵循时效性原则。对于即时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在发现后24小时内进行举报,便于固定证据和查处。需及时制止消除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拨打122报警电话。
第八条 单位、组织举报应当提供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用代码证书)、单位(组织)地址、联系人电话等有关资料,个人举报应当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关资料。举报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取证。
第三章 范围标准
第九条 举报下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罚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的”,奖励30元;
2、举报“驾驶机动车违法占用专用车道的”,奖励10元;
3、举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的”,奖励30元;
4、举报“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奖励50元;
5、举报“在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奖励50元;
6、举报“在城市快速路行车道上违法停车或非紧急情况在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30元;
7、举报“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或者禁止标线指示的”,奖励20元;
8、举报“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奖励5元;
9、举报“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奖励10元;
10、举报“驾驶机动车时有吸烟、使用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奖励10元;
11、举报“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奖励20元;
12、举报“行经灯控路口时,机动车未按导向车道行驶的”,奖励10元;
13、举报“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奖励10元;
14、举报“载货汽车、摩托车不在最右侧的机动车道通行的”,奖励10元;
15、举报“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奖励30元;
16、举报“驾驶机动车时向道路上抛撒物品或乘车人向车外抛撒物品的”,奖励50元;
(二)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7、举报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等违法载人的奖励50元;
18、举报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200元,举报其他类型车辆非紧急情况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的奖励100元;
19、举报驾驶大中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奖励200元;
20、举报其他类型载客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奖励200元;
21、举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22、举报驾驶逾期未检验或逾期未报废“营转非”大型载客汽车的奖励200元;
23、举报驾驶拼装或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奖励200元;
24、举报违反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的奖励200元;
25、举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200元,举报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6、举报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奖励300元;
27、举报使用其他车辆号牌的奖励100元,举报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奖励200元;
28、举报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牌证的奖励300元;
29、为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工作提供经公安机关认定有价值线索的最高奖励1000元。
30、渣土车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1)举报渣土车逆向行驶、违反信号灯规定行驶的奖励200元;
(2)举报使用其他车辆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渣土车号牌,故意遮挡渣土车号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渣土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渣土车的奖励500元;
(3)举报驾驶报废、拼装渣土车,饮酒后驾驶渣土车的奖励1000元;
(4)举报一个信号周期内连续三辆以上渣土车闯红灯的奖励1000元。
31、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设施故障等交通安全管理问题报警或提出建议的,经查证属实或建议被采纳的奖励10元。
32、对其他严重交通安全隐患报警或提出建议的,经查证属实或建议被采纳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视情况给予奖励。
第十条 举报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应当通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渠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违法线索, 提供能清晰准确反映违法过程的照片或视频资料。
第十一条 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匿名举报的;
(二)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冒名顶替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视频等资料的;
(五)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六)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职业举报的;
(七)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查处的;
(八)举报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取证、核实或查处的;
(九)举报人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的。
第四章 奖励发放
第十二条 经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多人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最先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人领取;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形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按照本办法逐项予以奖励,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500元,但单项奖励金额已超过500元的,以最高单项奖励金额发放;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核实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持身份证到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领取奖金或通过注册互联网平台、填报相关信息在线领取奖金,注册信息不匹配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市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举报人举报县区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由当地交警大队负责按照程序审核兑现,奖励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章 责任义务
第十五条 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当的法律责任。严禁举报人采取危险方法或不正当手段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不注意交通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其它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或者依法解决。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或影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正执法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已经核实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接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其它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举报保密制度,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自2020年1月16日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共计5.06万人参与举报活动,收到群众举报交通违法线索60.51万条,依法落实处罚 22.35万条。《办法》的施行,有效调动了群众监督举报的积极性,震慑了交通违法行为人,在全市形成了互相监督、自觉守法的良好氛围,对构建和谐、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办法》即将有效期满,济南市公安局在此基础上修改完善,制定了《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奖励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发展壮大群防群治力量,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交通管理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发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而交通参与者举报交通违法正是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有效手段。公安部于2021年2月26日发布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也为群众举报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办法》施行三年来,群众的知晓率、参与度不断提升,自律意识逐步养成,即使在没有交警指挥、没有监控设备的路口路段,也能自觉守法、文明通行。为了让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能将守法通行意识内化于心,进而固化成为一种习惯,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在《办法》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保证此项工作稳步、有序、持续推进,充分发挥群众对交通治理的能动作用,真正实现交通管理的“共建共治共享”。
二、制定《奖励办法》的主要依据
《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控告、举报的违法行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当接受,并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规定 “经查证属实,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资料的审核录入要求,参照本规定执行。”
《济南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举报”。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文关于“制定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方法”。
《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公民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可以采取现场拍照等方式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可以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举报。对积极劝阻不文明行为的公民,有关部门给予保护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原《办法》基础上,主要修改完善了四方面内容。
一是调整举报行为、增加奖励种类。按照《非现场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操作规程》中有关“群众举报类违法行为”的内容以及《济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关“重点治理不文明行为”的内容对举报的行为重新进行了梳理整合,将原有11项一般交通违法修改为16项,同时对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及设施故障的举报奖励进行了增设,对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以及致人重伤或死亡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举报奖励进行了预设。
二是对部分违法行为的举报方法进行限制。在原有“济南交警双微(微博、微信)平台、泉城行+(APP)、与济南交警举报平台数据并联的智能行车记录仪、互联网客户端、122报警电话等方式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基础上增加了对机动车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压骑标线、遇前方拥堵任意穿插等稍纵即逝的违法行为举报限制,使其只能通过智能行车记录终端并按技术协议接入济南交警举报平台进行举报,以预防和减少职业举报或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发生。
三是降低单笔奖励金额和单人单月最高奖励限额。对奖励额度进行全面调整,普遍降低了一般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并对照处罚标准(罚款、记分)划分奖励层次,同时将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最高奖励限制在1000元。在奖励发放中,对“举报人举报同一机动车或驾驶人同时存在符合奖励情况的多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奖励最高累计限定金额不超过1000元修改为500元;同一举报人每月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元修改为1000元”。
四是适当延长奖励金的发放和领取时间。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被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核实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修改为在3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奖金修改为15个工作日内领取资金”。
《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情况
济南市公安局于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30日,通过济南市人民政府官网就《济南市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到截止日期,共收到18条意见建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18条意见建议当中,与《办法》有直接关系的意见建议17条,与《办法》无直接关系的意见建议1条;
二、与《办法》直接有关的17条意见建议中,分别涉及适用的市域范围、举报范围、举报方式、单人单月最高奖励限额、奖励金的发放和领取方式、时间限制等内容;
三、与《办法》无直接关系的1条意见建议为与道路交通安全无关的违法行为举报是否有奖励办法。
济南市公安局对反馈的意见建议高度重视,现正在组织工作人员对意见建议进行研究论证,并对《办法》作进一步的修订。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市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公安局
202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