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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调整这项公告范围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22-12-21 09:30 信息来源:济南日报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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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有所调整。近日,从市生态环境局获悉,为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全市清洁取暖工作推进情况,市生态环境局近日下发公告,对2020年11月6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济南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公告》中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进行调整,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规定,我市高污染燃料参照Ⅱ类(较严)执行,即除单台出力大于35蒸吨/小时的锅炉(锅炉容量适当调整)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根据公告,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济南高新区保持全域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要求不变,其他区县(功能区)将完成清洁取暖改造且取暖设施稳定运行的区域划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调整后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对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清洁取暖改造,或改造后因气源、电源供应不足等客观原因取暖设施无法使用的,由区县政府(功能区管委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可暂时使用洁净煤。

        各区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的责任主体。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限期改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各区县(功能区)具体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洁净煤使用保障工作。

        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予以处理。

        编辑: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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