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征集部门:市司法局开始时间:2022-11-24 结束时间:2022-12-23
依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现将市司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23日。
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提出:
1、登陆济南市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hcydwl.com),通过网站首页上方“互动—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或者登陆济南市司法局网站(网址http://jnssfj.hcydwl.com/),通过网站首页“政府法治—立法意见调查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fzbfgc@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标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立法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济南市龙奥大厦A区1134室,邮政编码250099。
济南市司法局
2022年11月24日
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管理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
第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管理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管理模式。
市政府组织市交通运输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城市管理部门,统筹考虑公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并科学布局投放数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按照交通接驳、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自行车禁止停放区域和限制停放区域,制定机动车道、消防通道等禁止停放区域的负面清单,明确限制停放区域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应当实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按照数量要求有序投放车辆。所投放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不得安装影响安全骑行的附属设施。
鼓励运营企业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并积极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禁止运营企业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
第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包括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以下简称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可利用精准定位等科技手段引导使用人按规定停放。
第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网格化巡查、疏导和处置制度,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调度管理,做到:
(一)保持车辆整洁卫生;
(二)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
(三)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四)及时发现并处理车辆妨碍通行、影响市容环境等问题,维护好车辆停放秩序。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及时清理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放不符合规定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对违反规定在停放区外停放的,由下列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一)停放在机动车道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清理;
(二)停放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公共绿地、路侧带和其他城市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三)停放在交通枢纽、客货运场站范围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限期清理。
第十条 运营企业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应当符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鼓励运营企业共享用户用车信息,建立用户用车信用评价体系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投放车辆不符合国家、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未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拒不清理违规停放车辆的,由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在限制停放区域停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应当停放在规定地点,在其他区域停放的,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
第十三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反规定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相应运营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盗窃、故意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其停放设施等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关于《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引导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进一步维护城市公共秩序和良好的市容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市司法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起草了《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必要性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作为新生业态,自2017年1月正式在我市投放以来,在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有效解决城市交通出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和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共有美团、青桔、哈啰三家企业在我市运营,共计在我市投放共享单车12.8万辆,日均单车使用量6.6万辆,日均单车使用订单数达到18.5万辆次。随着我市轨道交通网络的建设推进,“轨道/公交+自行车”的绿色出行体系也将不断健全完善,成为服务泉城市民便捷生活的重要载体。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不同程序存在车辆无序投放、乱停乱放、破旧车辆未及时清理、车辆运营维护不到位等问题,对城市形象、公共安全和交通运行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为进一步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责任,规范行业经营活动,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日常使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提升城市治理能力,亟需通过立法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相关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建设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进一步完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目前,上位法尚未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需要几条就定几条,能用三五条解决问题就不要搞‘鸿篇巨制’,关键是吃透党中央精神,从地方实际出发,解决突出问题”的要求,采取“小切口”“小快灵”形式,从我市实际出发,着力明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原则、管理模式和运营企业经营服务要求等方面内容。
1.明确适用范围。鉴于城市发展,并考虑到立法的前瞻性,我市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2.明确管理原则。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则。
3.明确管理模式。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总量调控、动态平衡的管理模式,统筹考虑公众出行需求、城市空间承受能力、道路资源、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总量规模。
4.明确管理制度。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区分禁止停放区域、限制停放区域和其他区域,由职能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禁止停放区域的负面清单和限制停放区域范围,并制定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加强管理。
5.明确经营服务要求。主要从车辆安全、停放秩序、维护管理等方面对经营企业的经营服务提出要求。
6.明确使用人使用要求。一方面,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使用服务协议约束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人遵守道路交通通行规则和车辆停放管理要求;另一方面,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规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7.明确法律责任和保障手段。《办法》规定了未及时回收存在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车辆等行为的处罚措施。
按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我局于11月24日—12月23日通过市政府网站将我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起草并报送审查的《济南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到截止日期,共收到市民3条意见建议,关于租赁自行车的停放、行政处罚、发展电动自行车等内容。我们将会对该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在条文内容的设置上予以重点考虑。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局立法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济南市司法局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