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济南市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所称市场主体强制退出警示,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对连续2年以上不履行年度报告等法定义务的市场主体,依法标注“强退警示”“除名”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公示,向社会发布提示预警的措施。《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根据《管理办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市场主体状态为“在营”,且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将其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相关情形包括连续2个(含)以上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异常状态)满2年;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
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纳入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管重点对象,不作为在营市场主体统计。
《管理办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实处于“强退警示”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情形且已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恢复其之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相关情形包括补报年度报告并公示;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提供相关记录。
《管理办法》提出,有相关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45日,公告期满未收到异议且未改变下列状态的,将其标注为“除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相关情形包括被标注为“强退警示”状态满1年,近2年未申报纳税,且仍未开展经营活动的;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超过6个月未办理清算组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的。
被标注为“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列入市场主体统计总数。3年内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许可、申请营业执照注册时,不适用告知承诺,自主申请注销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管理办法》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查实“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符合相关情形之一的,恢复其之前状态并按规定予以公示,相关情形包括市场主体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重新取得联系;市场主体恢复申报纳税;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宜标注“除名”状态的其他情形。
被标注为“除名”状态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组织清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清算组备案,或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编辑:吴晓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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