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部门名称 | 事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对应分类 | 事项类型 |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中介法律依据 |
1 | 济南市公安局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 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Ⅱ级以上)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焰火晚会燃放作业方案技术评估 | 《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范》(GB24284-2009):7.1 Ⅰ级焰火燃放及不满足本标准规定安全条件的焰火燃放进行安全评估。7.2 安全评估由主办单位委托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家组或评估机构进行。 |
2 | 济南市公安局 |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 2.《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GA 991—2012)5.1.2 申请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单位应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审批表》(见附录A)及下列材料:e)安全评估单位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的安全评估报告 | |
3 | 济南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 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4 | 济南市公安局 |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安全评价 | 公安部《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 |
5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形图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6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形图测绘, 勘测定界图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7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变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形图测绘, 勘测定界图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8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形图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后,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定额标准,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按规定期限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下放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将省级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审批委托济南试验区、青岛试验区、烟台试验区及上合组织实施。 |
9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临时建设审批(用地、工程) |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地形图测绘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
10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非宅基地项目)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地形图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11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宅基地项目)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五十六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标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项目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用地范围和面积、建设规模和主要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主要设计图纸。”第五十七条:“使用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提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纸,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五十八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新型农村社区、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建设。”第五十九条:“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
12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变更)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
13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 勘测定界图测绘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三、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三条 在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依据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组织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按照本条例第三 |
14 | 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道路交通管线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下管线探测, 管线规划方案设计, 勘测定界图测绘,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各类建设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设单位和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单位和个人依据规划设计要求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设计要求中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同时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规划设计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等内容,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第五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第五十一条:“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使用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期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15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
16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 |
17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表)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18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辐射类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环境影响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19 |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 |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延续(Ⅳ类、Ⅴ类放射源,Ⅱ类、Ⅲ类射线装置,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监测报告 |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 于2016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 |
20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初次认定 | 依申请 | 行政确认 | 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2.《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三)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
21 |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复审换证 | 依申请 | 行政确认 | 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1.《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20年修订)第十四条:实行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建筑节能技术的持有者和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向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未经认定的,不得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推广。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2.《山东省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应用认定管理办法》(鲁建节科字【2018】40号)第九条:申请节能认定应提供下列资料:(三)具备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1年之内的型式检测报告。 | |
22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依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特种设备检验(罐体、压力容器检验)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常压罐体......压力容器和罐式专用车辆应当在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压力容器或者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 |
23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 | 依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 |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 |
24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机动车维修质量纠纷调解 | 依申请 | 其他行政权力 | 汽车维修质量纠纷的技术分析和鉴定 |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 年6 月交通部运输部令第17 号,2016 年4 月交通运输部令第37 号修订)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受理机动车维修质量投诉,积极按照维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调解维修质量纠纷。”第四十二条:“对机动车维修质量的责任认定需要进行技术分析和鉴定,且承修方和托修方共同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面协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组或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作出技术分析和鉴定。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 |
25 | 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 依申请 | 行政确认 |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准入复核、年度复核 | 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部令2019年第19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其委托承担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工作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或者年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 2.《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通知》(鲁交城市[2019]7号)第五条第二款“设区的市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准入核查和年度复核工作。”;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并对照《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进行营运客车类型及等级准入核查和年度复核,出具统一式样的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报告(附件5)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附件6)。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将评定报告存入车辆检测档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评定报告存入车辆管理档案。评定证明用于车辆年度审验等工作。” | |
26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许可)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 告第2262号)第四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27 | 济南市农业农村局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 | 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原址改扩建、异地改扩建、迁址重建换发兽药生产许可证变更其他事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 告第2262号)第四条 申请验收企业应当填报《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表1),并按以下要求报送申报资料。8.申请验收前6个月内由空气净化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洁净室(区)检测报告。 |
28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延期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 |
29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 |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安全评价报 |
30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 |
31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 |
32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建设项目安 | |
33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 | |
34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 |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 | |
35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4月修正)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 |
36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安全检测检验报告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第十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延期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三)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还应当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合格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第二章第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十一)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 |
37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初次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 |
38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初次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 |
39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许可证,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发证机关(以下统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 (三)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八条 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
40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次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报告。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015年5月修正)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验收评价,且不得委托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评价的同一安全评价机构。 | |
41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二十五条: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和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 | |
42 | 济南市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1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17年3月修改)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原生产装置新增产品或者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时,应当对该生产装置或者工艺技术进行专项安全评价,并对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在整改完成后,向原实施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提交安全评价报告。实施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
43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典当行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
44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典当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45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减少典当行注册资本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二十条 | |
46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申请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47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申请开展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48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 | |
49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融资担保公司变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
50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51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52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股权变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涉及增资时)、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53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4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经营区域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5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6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变更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7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经营区域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8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三条 | |
59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合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60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分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61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变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62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调 | |
63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专项法律意见书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64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公司名称变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65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区域变更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三十二条 | |
66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增加典当行注册资本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明、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67 |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转让典当行股权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审计报告、出资能力证明 | 《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 | |
6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猪屠宰许可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屠宰用水水质监测报告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八条:(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 |
6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质检测报告, 苗种或亲本检验、检疫报告 |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第十二条 | |
7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 |
7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 |
7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校验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7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项目、设备、核素等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7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新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五条 | |
7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注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四条 |
7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工艺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生产方式、生产项目、生产类别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十九条 |
7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产品检验报告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卫发【2019】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7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产品检验报告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卫发【2019】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7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产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延续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检验报告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卫发【2019】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8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进口涉水产品卫生许可证延续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检验报告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卫发【2019】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8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水产品许可证国产产品申请变更实际生产企业或生产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产品检验报告 | 《山东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鲁卫发【2019】12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
8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资源论证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水 利 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15 号)第二条 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8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取、退水检测结果水质检测报告 | 《取水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 |
8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 | |
8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保表)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8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保书)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条“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在0.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济南市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11月26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十二条“开办扰动地表、损坏植被、挖填土石方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
8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新申请)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
8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合并办理)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 |
8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除省属医疗机构外)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等执业登记 |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除省属医疗机构外)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等执业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资产评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8月卫生部令第3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订 |
9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除省属医疗机构外)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等变更注册资金 | 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除省属医疗机构外)床位在100张(含)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及国家明确由设区的市承担的医疗机构等变更注册资金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资产变更证明、资信证明、审计报告;医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 《山东省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及备案管理规程》(鲁卫发〔2017〕24号)(二)变更登记 e.变更注册资金的①营利性医疗机构需出具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或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需提供变更后的资信证明或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审核并加盖公章的资产变更证明; 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减少注册资本或投资总额的,需提供医院有限公司章程、医院有限公司合同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医院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医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及成员名单、医院有限公司股东决议以及医院有限公司审计报告等。 |
9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设立)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9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变更法定代表人)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
9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 普通技工学校审批(注销)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9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地震安全性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 |
9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新增)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涉路工程建设技术评价实施办法》(鲁交公〔2017〕6号)第六条:“涉路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涉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以外具有公路专业设计资质及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的单位开展技术评价,其中重大涉路工程项目,技术评价单位应具备公路专业甲级设计资质及相应的公路专业工程咨询业务能力。” |
9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和版面面积超过30平方米)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8号)第十一条 :“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9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版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下)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通过,2020年7月修正)第十一条:“利用跨越公路桥梁等设施悬挂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依法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并提交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技术评价报告” 《山东省国省道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鲁交发【2020】8号)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施工方案及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9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新增/扩大经营范围)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罐体检测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运输的危险货物范围(类别、项别或品名,如果为剧毒化学品应当标注“剧毒”)等内容。(二)拟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投资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书面委托书。(三)企业章程文本。(四)证明专用车辆、设备情况的材料,包括: 1.未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交拟投入专用车辆、设备承诺书。承诺书内容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尺寸;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载货后的总质量与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情况;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等有关情况。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2.已购置专用车辆、设备的,应当提供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通讯工具和卫星定位装置配备;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复印件等有关材料。(五)拟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应当提交拟聘用承诺书,承诺期限不得超过1年;已聘用的应当提交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以及驾驶证及其复印件。(六)停车场地的土地使用证、租借合同、场地平面图等材料。(七)相关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清单。(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
9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 港口经营许可(含配发《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新增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评估)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7条,2019年12月修正)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10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增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安全评价(评估)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7年8月交通运输部令第27条,2019年12月修正)第七条:“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港口建设的有关规定。 |
10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方案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 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2014年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4.《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 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 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 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 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 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 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 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 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5.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
10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10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混合机混合均匀度检测报告, 产品主成分指标检测方法验证结论 | 农业部公告1867号第三条:申报材料内容要求(十三)(十四) | |
10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财务审计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 第六条 | |
10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利基建项目重大设计变更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 |
10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正常办理)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会计师事务所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 | |
10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10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 |
10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资金变更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 |
11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核发/扩大经营范围)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车辆技术等级评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11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审批(正常办理)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
11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11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高中段学校设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11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合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
11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高中段学校合并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
11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分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
117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高中段学校分立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清算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 |
118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119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120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高中段学校变更审批 | 民办高中段学校变更审批(变更层次类别)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资产评估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121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高中段学校变更审批 | 民办高中段学校变更审批(变更举办者)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离任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
122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终止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
123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民办高中段学校终止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清算审计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 | |
124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变更执业地点(迁址、增址)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125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基金会设立登记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验资报告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九条: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
126 | 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依申请 | 行政许可 | 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方案防洪与输水影响评价 | 1.《山东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9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在河道、湖泊、水库、大坝 、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水、跨水、排水、临水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水工程管道、电缆等,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国 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并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占压、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 设单位应当在限期内恢复原状;无法恢复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七条:“ 禁止在坝 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 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2014年修改)第三十条:“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防潮堤,适用《河道 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堤防管理的规定。” 4.《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水规字〔2016〕2号)第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 水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跨河、穿河、穿堤、 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拦河闸(坝)、取水、排水 等建筑物及设施。”;第七条:“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 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方案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许可的文 件;(二)建设项目依据的文件;(三)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建 设方案(含图纸);(四)防洪评价报告或防洪评价报告表;(五)根据需 要编制的防洪影响补救工程专项设计方案;(六)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作出的 工程建设期间和运营期间服从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相关承诺函;(七)涉及第 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其中,在河道管理范围内 建设大中型或者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在河道 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其他小型项目应编制防洪评价报告表。防洪评价报告或防 洪评价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应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单位编制。 ”5.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关于水利行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