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之间有何区别?
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
(1)适用情形不同。除了共同的适用情形外,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适用:“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两种情形;竞争性磋商还适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2)评分方法不同。竞争性谈判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竞争性磋商采用综合评分法。
(3)响应时限不同。竞争性谈判从采购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 个工作日;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10 日。
编辑:胥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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