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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2-0113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市本级解读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2-01-15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提出要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提高我市社会信用管理水平,2019年12月,市政府印发《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2022年1月有效期满失效。该文件实施以来,济南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稳步推进,在信用制度建设、信息归集、信用应用等方面均取得了明显进展和成效。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文件的出台,《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中的部分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亟需出台新的制度文件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二、决策依据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5〕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4号)等文件起草。

        三、出台目的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社会信用在优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创新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不断凸显。制定出台该《办法》,将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意识,规范和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是突出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基础作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办法》对社会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归集、披露、使用及管理等活动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对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实行目录管理,包括全国基础目录和地方补充目录,确保公共信用信息“应归尽归”。

        二是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两大关键措施,相互促进、相互支撑。在守信激励方面,《办法》明确了对守信主体的6项激励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办法》明确了对一般失信主体的5项惩戒措施、对严重失信主体的7项惩戒措施。《办法》规定,对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制管理,清单分为全国基础清单和地方补充清单,实施失信惩戒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和失信惩戒措施清单为依据。

        三是强化了对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法》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查询权、异议权、修复权等。《办法》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管理等相关情况;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内容存在错误、遗漏,或者信息采集、归集、披露、使用过程中存在侵犯其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信用主体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以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等。

        五、解读机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处

        联系人:孙琳  联系电话:51707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