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序号 | 项目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中央立项(27项) | ||||||||
一 | 1 | 外事部门 | 认证费(含加急)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6号) | 市外事部门 | 需办理证书认证的出国公民 | (一)民事文书领事认证费50元/份,商业文书领事认证费10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50元/份。 (二)代办外交部、驻华使馆认证的民事和商业文书代办费60元/份。当事人要求在1个工作日完成的,可另收加急费30元/份。 |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
2 | 外事部门 | 签证费 | 此项目为中央委托地方征收 | |||||
代办外国签证(含加急,限于各国家机关收取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将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五项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复函》(财综〔2003〕45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护照、认证和签证、认证代办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466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32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外事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6号) | 市外事部门 | 需代办外国签证的单位和个人 | 因公出国签证代办费每证每国240元。当事人要求当日办理完毕的,可另收加急费每证每国20元。 | ||||
二 | 3 | 教育部门 |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3207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济发改[2019]90号),济南市发改委、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发收费〔2020〕197 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济南市教育局等5部门转发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济教发71号)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 公办幼儿园 | 公办幼儿园入园幼儿 | 1、财政拨款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为示范类幼儿园 500 元/生.月,一类幼儿园 400 元/生.月,二类幼儿园 320 元/生.月,三类幼儿园 260 元/生.月。 2、财政补贴和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财政补贴的公办幼儿园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幅度不得超过 20%;经费自理的公办幼儿园,最高幅度不得超过30%。 3、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现行保教费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15%,市级十佳幼儿园上浮幅度不得超过 10%。 4、实行寄宿制的公办幼儿园的住宿费可在其保教费收费标准的 20%内确定。 | 疫情防控期间幼儿园收费参考济发收费〔2020〕197 号文件。2021年1月1日起,管理方式变更为缴入国库管理。 |
4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 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关于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的意见(鲁财教【2016】53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校。 | 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初中学校附设的高中班学生。 | 普通高中学费800元/生、学期;普通宿舍100元/生学期、A类公寓:150元/生学期、B类公寓250元/生学期、C类公寓350元/生学期、D类公寓450元/生学期。 | ||
5 | 教育部门 |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教育委员会 国家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附件2《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济财教〔2013〕45号),《济南市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济发改收费322号),《山东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中等职业学校 |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 | 学费0元/学年;住宿费200-1200元/学年。 | ||
6 | 教育部门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调整国内普通高校招收海外华侨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2005〕333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学费标准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3〕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838号),《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1996〕101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367号),《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收费制度的通知》(教财〔1992〕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关于调整内地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22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我省独立设置艺术院校部分专业学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8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98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住宿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804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直属教学点收费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2003年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 | 高等学校学生 | 高等学校住宿费:500元/生.学年; 高职:4800-7000元/生.学年; 本专科:4500-8800元/生.学年; 实行学分制的本专科(高职)在同层次同专业标准基础上上浮10%; 校企合作办学:8000-10000元/生.学年; 研究生8000-16000元/生.学年。 | ||
三 | 7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
公安部门 | (1)外国人证件费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
公安部门 | ①居留许可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居留许可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230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入境居留许可证件的外国公民 |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 | |||
公安部门 | ②永久居留申请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申请的外国公民 | 1500元/人。 | |||
公安部门 |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财综〔2004〕3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收费项目名称的通知》(财税〔2018〕10号)关于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同意设立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费收费项目的复函>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入境永久居留身份证件的外国公民 | 300元/证;换发、补发,300元/证,丢失补领、损坏换领,600元/证。 | |||
公安部门 | ④出入境证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国公民 | 100元/证。 | |||
公安部门 | ⑤旅行证 | 《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入境旅行证件的外国公民 | 50元/证。 | |||
公安部门 |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财政部关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分成比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函【2018】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免征部分出入境证件收费的公告(2021年第22号)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
公安部门 |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494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新版因私护照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因私护照的公民 | 普通护照每本120元;因丢失补发因私护照每本16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 ||
公安部门 | ②出入境通行证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关于同意变更出入境通行证费项目名称的函》(财综〔200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 一次出入境有效每证15 元,多次出入境有效每证80 元。 | |||
公安部门 |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往来港澳长期多次有效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7号),《关于调整往来港澳通行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0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公民 |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张6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内地居民赴港澳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有效签注每件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两年以下(含)每件120元,两年以上三年以下(不含)每件160元,长期(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件240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914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往来港澳通行证由每张80元降为每张60元。 | ||
公安部门 |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389号),《财政部关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居留签注收费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5〕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 | 一次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50元。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20元,口岸一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50元,一年(含)以内多次有效来往大陆签注每件100元,一年(含)以上、五年(含)以下居留签注每件100元;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250元,补办每证200元,按现行规定,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不再签发签注。证件加注每项次20元,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电子通行证由每证250元降为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由每证50元降为每证40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收费标准由每本500元调整为200元。 | ||
公安部门 |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9号),《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台湾同胞定居证的个人。 | 每证10元。 | 根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台湾同胞定居证收费标准,由每证10元降为每证8元。 | ||
公安部门 |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352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835号),《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需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个人。 | 电子往来台湾通行证(卡式)每证6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大陆居民前往台湾签注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往来台湾通行证(电子)收费标准由每本80元调整为60元。 | ||
公安部门 | ⑦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限于补发、换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516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补发、换发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2020〕44号)财政部> | 公安部门 | 需办理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港澳居民 | 成人每人350元,证件有效期10年;儿童每人230元,证件有效期5年。 | |||
公安部门 |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231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
公安部门 | ①居民户口簿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每本10元;集体户口簿,城镇每本40元,农村每本30元。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8.1.25-2023.1.24。 | ||
公安部门 | ②户口迁移证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户籍管理有关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公安部门 | 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需重办户籍管理证件的个人。 | 仅限于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每张5元。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8.1.25-2023.1.24。 | ||
公安部门 |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身份证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综〔200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8〕20号),《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财综〔2018〕61号)财政部>山东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安部门 |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 | 对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 ||
公安部门 |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公安部门 | ①号牌(含临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公安部门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
公安部门 | ③号牌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铁质号牌架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 | |||
公安部门 |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 |||
公安部门 |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8 | 公安部门 | 外国人签证费 |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内地公安机关对外国人签证收费标准的复函》(计价格〔2003〕392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办理出入境签证的外国公民 | 详见文件计价格〔2003〕392号。 | ||
9 | 公安部门 | 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99号),《公安部关于调整外国人签证、证件收费标准的通知》(公通字〔1996〕8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4号)山东省公安出入境证照收费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市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部门 | 申请办理中国国籍的外国公民 | 详见文件公通字〔1996〕89号。 | ||
四 | 10 | 民政部门 | 殡葬收费 | 《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价费发〔2012〕149号),《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馆有关殡葬收费的通知>》(济价费字〔2014〕90号),《济南市居民身故后基本殡葬费用减免补助实施办法》(济民发﹝2016﹞168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殡仪馆有关殡葬收费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民政部门殡葬服务机构 | 接受殡葬服务的遗属 | 详见济价费字〔2014〕90号。 | |
五 | 11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 |
12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税 财政 自然资源 住建 人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13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14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济南市政府《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的请示》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全省当年度指标交易价格平均值。 | ||
六 | 15 | 水利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证办发[2007]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26号),《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445号),《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济水发[2020]134号)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1元;非居民用水2元;矿坑排水每立方米1.3元。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6.05元,特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16.30元。 | |
16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非税【2020】4号),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五)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0.1元。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7.7.15-2022.7.14;标准(五)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 |
七 | 17 | 交通运输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 县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主管部门 | 1、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政策性加收标准详见鲁建城字〔2015〕32号。 | 根据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效期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
八 | 18 | 工业和信息化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国家发改委>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详见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
九 | 19 | 卫生健康部门 | 预防接种服务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认真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3号) | 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接受委托提供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时,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 | 22元/剂次(包括接种耗材费) 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苗上市后,我省居民接种时免收预防接种服务费。 | 根据(鲁发改成本〔2019〕200号),收费标准有效期为2019年4月7日至2021年4月6日。 |
20 | 卫生健康部门 | 鉴定费 | ||||||
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事故鉴定费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中华医学会收取医疗事故鉴定费的复函》(财综〔2003〕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6〕9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745号 | 市卫生计生部门医疗事故鉴定机构 | 对医疗事故或文件的确认和处理存在争议的病员及其家属与医疗单位 | 国家卫生计生委所属中华医学会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8500元,山东省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3500元。市级医学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 |||
卫生健康部门 |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 | 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 | 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 | 我省各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服务,其收费标准为:市级每人次350元;省级初次鉴定每人次350元,再次鉴定每人次500元。 | |||
卫生健康部门 |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7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2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 | 市卫生计生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机构 | 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存在争议的疫苗受种者或监护人、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 | 3500元/病例。 | |||
21 | 卫生健康部门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10元/剂次 | ||
22 | 卫生健康部门 | 社会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新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 |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 | (一)对不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注:根据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的通知(鲁卫政法发〔2016〕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从政府统计公报将“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调整为“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下一年度起,对不符合新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适用“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基数。) (二)对符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对不符合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一)项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一)项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一)项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
十 | 23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市辖六区和高新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其他县按照600元/平方米计收。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为0。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为0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
十一 | 24 | 法院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21】7号)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 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十二 | 25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 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
十三 | 26 | 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部门 | 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委员会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 市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部门 | 申请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的当事人 | 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争议金额5000元(含)以下部分,100元;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4%计收;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3%计收;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2%计收;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1.5%计收;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0.8%计收;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争议金额0.4%计收。 |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十四 | 27 | 相关部门 | 考试考务费 | 见《济南市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 ||||
十五 | 28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7〕83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9〕68号)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鲁交财〔2019〕68号文件规定。 | |
十六 | 29 | 相关行政机关 | 信息公开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79号)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 各级行政机关 |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 | 按现行规定执行,详见国办函〔2020〕109号 | |
省级立项(7项) | ||||||||
一 | 1 | 教育部门 |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报名考试费 | 《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报名考试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2〕14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招生考试收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18号),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5〕59号),《省发改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35号),贯彻落实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 教育部门招生考试机构 | 参加该考试的学生 | 收费标准核定为16元/科/次。 | |
2 | 教育部门 | 中小学住宿费 | 《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教监字〔2008〕5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48号),贯彻落实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鲁教财字【2020】12号) | 教育部门寄宿制中小学 | 需要寄宿的学生 | 义务教育阶段:(城市)70元/生学期。 | ||
二 | 3 | 公安部门 | 养犬管理服务费 |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对济南市申请设立“养犬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批复》(鲁财综〔2007〕27号),《济南市养犬管理规定》(2007年3月21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 公安部门治安管理部门 |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 | 饲养小型犬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四百元,以后每年度为二百元;饲养其他犬只的,管理服务费每只犬第一年为八百元,以后每年度为四百元。办理犬只免疫、登记时不再收取其他费用。 | |
三 | 4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 |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同意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报名考试考务费的函》 (鲁财综〔2007〕111号),《关于重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报名考务费标准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27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录用考试的个人 | 笔试每人每科40元,面试每人每场次70元。 | |
5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 | 《关于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授权的相关单位 | 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个人 | 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鲁发改成本鲁发改成本〔2021〕638号文件。 | ||
四 | 6 | 老年大学 | 老年大学学费 |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24号),《山东省发展个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老年大学学费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627号) | 老年大学 | 老年大学学员 | 保健、国画、书法、文学、声乐、外语、摄影、戏曲、舞蹈以及生活类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元;表演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00元;计算机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40元;器乐专业(电子琴、古琴、手风琴)每生每学期不超过260元;钢琴等特殊专业每生每学期不超过500元。学校可根据不同专业类别及培养层次,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 |
五 | 7 | 卫生健康 | 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 |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45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310号)、《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117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降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算监测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函〔2021〕86号)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单位和个人(仅限于疫情期间) | 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为 45 元/人次,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检测收费标准继续执行25元/人次,检测试剂费用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际采购成本(政府采购价格零差率加价)另行计收。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进行新冠病毒混合核酸检测时,5个样本混检收费标准为23元/人次,10个样本混检收费标准为12元/人次,均不得另外收取检测试剂等其他费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