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 序号 | 项目 序号 | 部门 | 项目名称 | 资金管理 方式 | 政策依据 | 执收部门 (单位) | 征收对象 | 征收标准 | 备注 |
一 | 1 | 公安部门 | 证照费 | ||||||
公安部门 |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公安部门 | ①号牌(含临时)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1、汽车号牌每副100元; 2、挂车号牌每面50元; 3、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每副40元; 4、摩托车号牌每副35元; 5、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 |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摩托车号牌工本费标准由每副70元调整为35元。 | ||
公安部门 |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每个1元。 | |||
公安部门 | ③号牌架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GA36-2014),《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 | 需办理号牌的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等机动车车主 | 铁质号牌架每只5元,铝合金号牌架及同类产品每只10元。 | |||
公安部门 |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核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的复函》(财综〔2001〕67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1979号),《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4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关于统一“九二”式机动车牌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需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的车主 | 行驶证每本10元、临时行驶证每本10元;机动车登记证每证10元;驾驶证每证10元。 | |||
公安部门 |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8〕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75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08〕49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5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公安交警收费省级统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临时入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 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驾驶人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 |||
二 | 2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复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土地造成破坏的单位和个人 |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 |
3 | 自然资源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国税 财政 自然资源 住建 人行关于土地闲置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构成土地闲置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取得土地发生的成本(扣除税收)为划拨土地价款;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土地出让金总额为土地出让价款。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4 | 自然资源部门 | 不动产登记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转发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 | 申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及其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对于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 ||
5 | 自然资源部门 | 耕地开垦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东省土地整治条例》,《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收费基金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全市耕地年产值标准的函》(济国土资函〔2014〕63号),济南市政府《关于耕地占补平衡问题的请示》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 |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占用耕地单位 | 1、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缴纳; 2、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缴纳。 3、全省当年度指标交易价格平均值。 | ||
三 | 6 | 水利部门 | 污水处理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发改价格〔2015〕119号文件加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5〕3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2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7号),《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济证办发[2007]31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关于调整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的通知》(济价格字〔2015〕26号),《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市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济发改物价〔2017〕445号),《关于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济水发[2020]134号)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 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完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1元;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1.4元;地下水自备水源取水污水处理费居民用水1元;非居民用水2元;矿坑排水每立方米1.3元。城市公共管网非居民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6.05元,特种用水到户价格每立方米16.30元。 | |
7 | 水利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山东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58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税〔2020〕17号),《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济财非税【2020】4号),山东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的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 |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开工前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每平方米1.2元。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矿石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其中露天开采的每吨1元,非露天开采的每吨0.5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1.2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照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三)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沙、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排放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2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的,不再重复计征。(五)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0.1元。 | 收费标准有效期:2017.7.15-2022.7.14;标准(五)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 |
四 | 8 | 交通运输部门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关于制定城市道路占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价涉发【1994】18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鲁建城字〔2015〕32号),山东省发改委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标准的通知>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 | 县级及以上道路交通主管部门 |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需要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住建(城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 1.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为0.5元/平方米·天。 2.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主次干路、沥青路面:560元/平方米;支路与非机动车道沥青路面:450元/平方米;条(料)石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沥青路面:580元/平方米;水泥混凝土路面:500元/平方米;彩色方砖:240 元/平方米;人行步道方砖:22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100元/平方米。 3.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 根据鲁发改成本〔2019〕121号,城市道路占用费收费标准有效期为2019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2日。 |
五 | 9 | 工业和信息化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计价费〔1998〕2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第二代蜂窝公众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396号),《关于核定第三代公众移动通信网络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74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调整“村通工程”无线电通信和“村村通工程”无线电广播电视传输发射台站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12号),《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00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改委 ="" 财政部关于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鲁价费发〔2003〕2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60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减免全国气象部门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0】1015号) 国家发改委> | 无线电管理机构 | 使用无线电频率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及个人 |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全省范围内使用)5万/频点(市范围内使用)2000/频点 2、无线寻呼系统:(全省范围内)20万/频点(市范围)4万/频点 3、无绳电话系统:150/基站 4、广播、电视:(省及省以下台)100—10万/套节目 5、船舶电台(制式电台):100—2000/艘 6、微波站:20—600/每站每兆赫(发射) 7、地球站:250/站每兆赫(发射) 8、其他:固定电台:1000/频点移动电台:100元/台 9、蜂窝移动通信:国家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取 10、村通工程、村村通工程按发改价格 自2018年4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8〕601号;自2019年7月1日起,降低部分无线电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19〕914号。 | |
六 | 10 | 人防部门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共中央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综〔2012〕8号),《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6〕125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综〔2016〕7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53号),《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函》(鲁发改成本函〔2021〕38号),关于减免中小学校舍建设有关收费的通知(鲁财综【2015】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所在地税务机关 |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条件不宜修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应按规定标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收;防空地下室(6B级)易地建设费市辖六区和高新区按800元/平方米计收,其他县按照600元/平方米计收。 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为0。 | 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的收费标准降为0自2021年5月20日起执行。 |
七 | 11 | 法院 | 诉讼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统筹诉讼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13〕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83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行【2021】7号)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 县级及以上人民法院 | 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
八 | 12 | 市场监管部门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关于放开部分检验检测经营服务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99号),《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2011〕16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关于印发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109号),《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函〔2017〕4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关于降低车用气瓶安装监督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1】226号) | 质监部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 | 详见《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816号) | |
九 | 13 | 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部门 | 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法》,《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19号),《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委员会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1452号) | 市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部门 | 申请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的当事人 | 365bet真人平台_365体育管网登录网站_bt365博彩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人民币):争议金额5000元(含)以下部分,100元;5000元至5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4%计收;50000元至1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3%计收;100000元至2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2%计收;200000元至5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1.5%计收;500000元至1000000元(含)部分,按争议金额0.8%计收;1000000元以上部分,按争议金额0.4%计收。 | 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
十 | 14 | 交通运输部门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交公路发〔1994〕686号),《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7〕83号),《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9号),《关于普通路桥车辆通行费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交财〔2019〕68号) | 市交通运输部门 | 境内所有政府还贷收费公路 | 车辆通行费实行按车型收费和货车计重收费两种计征方式。具体收取标准详见鲁交财〔2019〕68号文件规定。 | |
十一 | 15 | 卫生健康部门 | 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 缴入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20〕17号),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的通知》(鲁财税〔2020〕22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09号) |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不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非免规疫苗生产企业 | 10元/剂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