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近日,上海市为全面强化“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出台了《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
沪加大力度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
一、定义
本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二、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三、资助和奖励
对于符合外贸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各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四、资金运作与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将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白名单库,予以支持。
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支持其所在企业集团或外商投资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鼓励贸易型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贸易型总部可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实施集团内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通过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贸易型总部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
五、简化出入境手续
贸易型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因商务需要赴亚太经合组织相关国家,可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享受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的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贸易型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贸易型总部聘雇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贸易型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在华永久居留。
六、贸易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贸易型总部设立国际贸易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支持总部企业申请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
七、沟通服务
建立贸易型总部沟通联络与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等工作。将贸易型总部纳入本市政企合作圆桌会议机制。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和贸易型总部服务专员作用,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贸易型总部日常运营监测机制,促进总部经济能级不断提升,维护总部企业品质和活力,保障财政支持等鼓励政策实施效能。
八、区级政府支持
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贸易型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贸易型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贸易型总部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各区可依托产业优势,建设贸易总部园区,引导贸易型总部集聚,并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九、动态评估
各区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市政府研究室 2021-08-13 10:27:29
按:近日,上海市为全面强化“四大功能”,做强做优“五型经济”,大力发展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总部型经济,进一步集聚培育更多多功能、高能级的国内外贸易企业总部,支持贸易领域头部企业做大做强,出台了《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
沪加大力度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
一、定义
本意见所称贸易型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上海设立的,具有采购、分拨、营销、结算、物流等单一或综合贸易功能的总部机构。贸易型总部既包含传统贸易企业,也包含基于互联网等信息技术从事撮合交易或提供配套服务的平台型贸易企业。
二、认定条件
贸易型总部应注册在上海,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以国内批发零售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
(二)以国际货物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
(三)以物流仓储或国际服务贸易为主营业务,该业务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比例占50%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
(四)以平台交易为主营业务,注册会员或入驻商家超过5000家且有超过30%的比例为非本市企业。其中,面向消费者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50亿元人民币;面向企业(提供企业间交易)的平台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50亿元人民币;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三、资助和奖励
对于符合外贸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等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各主管部门可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
四、资金运作与管理
鼓励金融机构与贸易型总部开展战略性合作,通过统一授信、资产重组、发行债券、引进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利用信用保险金融工具等拓展国内外市场。支持贸易型总部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为中小贸易企业提供全流程、专业化配套服务。将贸易型总部企业纳入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的白名单库,予以支持。
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支持其所在企业集团或外商投资性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鼓励贸易型总部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各类跨境人民币业务。贸易型总部可通过跨境人民币双向资金池实施集团内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通过经常项下人民币跨境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支持贸易型总部优化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促进跨境贸易和投融资自由化便利化。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按照集团商业模式开展资金归集、调拨、结算、套保、投资、融资等业务。
五、简化出入境手续
贸易型总部符合条件的中国籍人员,因商务需要赴亚太经合组织相关国家,可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享受各经济体相互为其商务人员提供的多边长期签证和快速通关礼遇。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由有关部门提供出境便利。
贸易型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入境有效期不超过1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需要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贸易型总部聘雇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贸易型总部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可被优先推荐申办在华永久居留。
六、贸易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贸易型总部,海关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模式,着力提升通关效率,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个性化通关便利。
贸易型总部设立国际贸易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支持总部企业申请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评定。
七、沟通服务
建立贸易型总部沟通联络与反馈机制,加强对各类总部企业的定期走访和对接服务等工作。将贸易型总部纳入本市政企合作圆桌会议机制。发挥“上海市企业服务云”和贸易型总部服务专员作用,为贸易型总部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建立贸易型总部日常运营监测机制,促进总部经济能级不断提升,维护总部企业品质和活力,保障财政支持等鼓励政策实施效能。
八、区级政府支持
各区可以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支持贸易型总部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贸易型总部发展的营商环境。对经认定的贸易型总部,各区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开办、租房等资助,对区域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奖励。对贸易型总部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申请人才公寓等方面提供便利。各区可依托产业优势,建设贸易总部园区,引导贸易型总部集聚,并给予租金优惠、政策扶持等服务。
九、动态评估
各区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动态评估,对不再满足认定条件的,上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取消其总部资格并予以公告。(来源:网络公开信息)
编辑:姚立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