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中的问题二十七(含原莱芜市)、五十四、六十(含原莱芜市)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问题七、十一、十二、十七、二十四均已完成整改,按照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回头看”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规定>的通知》(鲁环督改办〔2019〕7号)要求,现将已完成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保督察问题二十七(含原莱芜市)
(一)整改任务内容
2016年,山东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PM2.5平均浓度分别为120微克/平方米、66微克/平方米,在全国31个省(区、市)排名分别倒数第4位和倒数第5位。
(二)整改目标
在超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PM2.5平均浓度比2013年下降20%左右”的基础上,实现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20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比2013年改善50%左右。
(三)整改措施
1.严格落实《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将颗粒物排放达标情况纳入日均值超标处罚和小时值超标督办体系,进一步加强无组织排放源监管。
2.完善颗粒物监管指标体系。增加降尘量控制指标,每月对各县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进行排名和通报,对不降反升的按有关规定采取挂牌督办、暂停审批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环评文件等措施。2018年3月底前,突出颗粒物控制指标,修改完善促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激励约束办法。
3.全面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和源解析工作。推进市、县区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全市大气污染治理的精细化、科学化水平。
4.制定《济南市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落实《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评估办法》(鲁政办字〔2017〕125号),每年对各县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5.完善监控监测体系。2018年6月底前完成所有县区、济南高新区、市南部山区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联网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乡镇空气站建设。全市统一联网、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实现全市空气质量按乡镇排名。
6.加快散煤替代工作。加大洁净煤生产供应及储备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体系,确保采暖季市区、县城所有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全部采用清洁型煤、气或电取暖;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或地方煤炭质量标准。继续深入排查燃煤锅炉,对燃煤小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
7.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重点区域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提高铁路货运比例,对达不到排放标准的国Ⅲ重型柴油营运货车注销车辆营运证。
8.全面加强扬尘控制管理。城区各类工地做到周边围挡、散装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施工现场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在线监测系统。
9.积极削减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推进VOCs综合治理,到2020年建立起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VOCs排放总量下降10%。
10.强化督导考核。定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及时通报工作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督导工业企业严格落实限产、停产措施,并及时进行督察和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县区、部门,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直至依规依纪严肃追责。
(四)整改完成情况
2020年1-12月份我市环境空气中PM10浓度为86微克/立方米,在全省16地市中排第10名;同比改善16.5%,高出通道城市平均3.8个百分点,改善率在全省16地市中排第8名,与2013年同期相比改善50.9%。PM2.5浓度为47微克/立方米,在全省16地市中排第6名;同比改善11.3%,高出通道城市平均4个百分点,改善率在全省16地市中排第7名,与2013年同期相比改善54.4%。
1.印发《关于严格执行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知》(济环字〔2019〕80号),要求各企业按照“1+5+8”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的标准进行提标改造。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扬尘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济环字〔2019〕68号),加强我市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扬尘环境监管工作。
2.加强降尘颗粒物污染情况的监测和管理,对各区县降尘监测结果进行月通报和排名。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对大气质量反弹区域涉气工业建设项目环评限批有关要求的通知》,对大气反弹区县严格落实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环评文件暂停审批的要求。
3.整合全市生态环境数据资源,基本完成智慧环保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平台由市、区县分级共用,目前平台功能已基本完善,正在持续开展迭代和优化,更好地服务全市空气质量综合决策。
4.印发《济南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暨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三期)年度考核方案》(济大气办发〔2019〕59号),在强化日常考核的同时,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档案、查看现场等方式对蓝天保卫战各牵头单位以及各区县(管委会)2019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考核。
5.按照国家要求,济南市各区县均已建成包含六项污染物在内的空气质量自行监测站点。开发完成“济南环境”APP,坚持信息公开,监测数据实时发布,并将原莱芜区域信息全部纳入。
6.组织开展2019-2020年民用优质燃煤私用保障补贴申报和启动2020-2021年民用优质燃煤使用保障工作。各区县已完成2019-2020年度采暖季民用优质燃煤使用保障工作。按照《关于严防已完成清理整顿的“散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死灰复燃”等问题反弹的通知》(鲁环函〔2018〕380号)的要求,对已完成淘汰的燃煤锅炉开展“回头看”工作,避免死灰复燃。
7.印发《济南市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实施方案》(济大气办发﹝2019﹞51号),部署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编码等级管理工作。
8.加大工地和道路扬尘治理,严格执行《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文件,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百”。
9.印发《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以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为重点行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专项检查。加强对涉VOCs排放企业帮扶指导,组织对排放量较大的涉VOCs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
10.印发《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环办环监函〔2018〕281号文件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回头看”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区县政府、市直单位对“散乱污”企业、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开展排查整治,同时对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期间反馈督办问题开展“回头看”。
按照整改方案反馈问题和整改措施,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序号二十七)问题已整改完毕,现进行销号。
二、中央环保督察问题五十四
(一)整改任务内容
2016年全省产生危险废物742万吨,但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400多万吨危险废物因无法及时处置长期贮存。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高发,2013年以来,仅山东省公安系统就查处1339起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
(二)整改目标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有效降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率。
(三)整改措施
1.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加强对列入全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调度、督促。2019年年底前,完成长期贮存的危险废物处置任务,并及时处置新产生危险废物。
2.明确重点任务。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500吨/年危废焚烧装置规范运营;2020年底前完成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济南环境科技产业园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
3.降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率。2018年3月底前,制定实施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实施方案,定期通报评估情况,公布评估结果,加快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2018年4月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专项整治,加大对重点企业监管力度,促进其依法经营、规范管理。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勤联动,保持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格防控环境风险。
4.建立重点项目调度机制,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危险废物处置项目按期完成。
(四)整改完成情况
1.每月调度、汇总、上报我市列入省“十三五”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截至2019年底,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15家单位,已全部完成原贮存危废的清理工作。
2.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有设施提升改造项目、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500吨/年危废焚烧装置均已建成投产,均已安装在线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济南环境科技产业园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于2020年底均已完成建设。
3.2018年3月,印发实施《济南市“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实施方案》,每年开展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并进行通报,公布评估结果。2018-2020年,已累计对443家次单位开展抽查评估,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自2018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实验室、机动车废油、化工、汽车拆解和维修、经营单位的各类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管理。会同经信、公安等7部门印发《济南市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
4.对我市进展缓慢的济南环境科技产业园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通过各类督导、检查,督促加快工作进度。积极了解企业困难,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该项目于2020年底按期完成。
三、中央环保督察问题六十(含原莱芜市)
(一)整改任务内容
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能力缺口超过1.5万吨/日,80个生活垃圾填埋场中,超负荷运行的48个;37个生活垃圾焚烧厂中,超负荷运行的10个。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目前全省垃圾渗滤液暂存量约255万吨,环境安全隐患突出。
(二)整改目标
全市新增城市垃圾卫生填埋能力570吨/日及焚烧处理能力2050吨/日,切实提升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暂存垃圾渗滤液全部处理完毕。
(三)整改措施
1.加快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2018年3月,对全市垃圾焚烧和渗滤液处置情况进行大排查。“十三五”期间,我市至少建成1座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切实提升我市生活垃圾焚烧能力。原则上新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项目一律选择焚烧(发电)处理技术,到2020年全市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率、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60%、99%以上。
2.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同步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规范运行管理,确保渗滤液达标排放;原垃圾处理厂暂不具备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条件的,应采取安全转移措施,确保渗滤液全部达标处理。科学制定处置方案,选用合理技术,安全处置暂存垃圾渗滤液。
3.明确重点项目。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场二期工程、济南市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工程、济南市长清马山生活垃圾暨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发电项目。
(四)整改完成情况
为推进环保督察问题整改,2018年3月对全市垃圾焚烧和渗滤液处置情况进行了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措施整改落实;超负荷和积存渗滤液问题现已完成整改。
1.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场的超负荷运行问题。
(1)强力推进项目建设。完成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填埋场二期工程、济南市光大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扩建项目、章丘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济南市长清马山生活垃圾暨污泥焚烧发电PPP项目(1500吨/日)建设,新增垃圾处理能力3450吨/日。
(2)合理分流城区垃圾。将高新区、历城区原运往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的生活垃圾调运至章丘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焚烧处理.
(3)发挥建成填埋场应有功能。市第三生活垃圾填埋场2019年10月正式填埋长清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分流了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生活垃圾。
自2019年9月以来,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厂填埋场生活垃圾平均处理量一直控制在设计填埋处理规模(1437.5吨/日)以内,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填埋场超负荷运行的问题已解决。
2.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问题。
一是通过科学调度垃圾分流,从源头减少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产量并加快积存渗滤液减量处理。二是充分利用好一切可利用产能,全力处理渗滤液。三是新建渗滤液和浓缩液全量处理项目。四是规范垃圾填埋作业,做好雨污分流。
济南市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存量渗滤液已全部处理完毕,渗滤液存量隐患已经消除。目前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正常。
3.章丘区环境卫生管护中心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问题。
通过新上一台100吨/日渗滤液处理设备及对原处理60吨/日的处理设备进行升级改造达到100吨/日。总处理能力达到200吨/日,积存渗滤液已于2018年12月处理完毕。
4.平阴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和积存渗滤液问题。
2019年5月,《平阴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批,填埋能力达到300吨/日。
通过改造提升渗滤液处理设施、新增三条DTRO渗滤液应急处理生产线、新建120吨渗滤液生产线等措施,提高渗滤液处理能力。
目前平阴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填埋处理生活垃圾均在设计规模以内,超负荷运行问题已解决,通过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已解决渗滤液积存问题。
5.商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超负荷运行和积存渗滤液问题。
一是提升能力,垃圾处理规模达到260吨/日。二是加强垃圾分类,实现源头减量化。三是分流生活垃圾,已协调章丘区焚烧发电厂、济南十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协同处理生活垃圾及厨余垃圾。四是增加了渗滤液处理设施,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截至2020年11月15日商河县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日均填埋量低于260吨,已经解决了超负荷运行问题;通过提升渗滤液处理能力,2019年通过了省住建厅第三方复核,解决了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问题。
6.莱芜铜山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问题。
一是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处理量,每天处理不低于60立方米。二是保证工作时间,污水处理车间24小时全天作业。三是及时维护设备,确保设施运行完好。四是处理后的中水及时利用,主要用于场内洒水、车辆清洗等。五是垃圾场实行全面膜覆盖,雨水单独导排,做好雨污分流。已于2018年12月整改完成。
四、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七
(一)整改任务内容
菏泽市监管不严,规划手续不全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工艺的成武中远化工有限公司,在未经任何整改的情况下仍在正常生产。
(二)整改目标和措施
组织各区县对照《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修正版》,对钢铁、水泥、焦化、石化化工、铸造、轮胎、有色金属、制革、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组织开展淘汰类落后生产工艺排查,严格执行淘汰标准,切实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确保淘汰到位。
(三)整改完成情况
2020年5月15日印发了《关于开展工业领域淘汰类生产工艺装备排查和淘汰工作的通知》(济工信政法字〔2020〕2号),要求各区县对本辖区内淘汰工艺设备台账进行摸排。经各区县上报,全市共排查出174台(套)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拆除工作,并由区县工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企业对设备拆除情况进行现场验收,填写《淘汰工业领域落后工艺装备验收表》,签字盖章后报市工信局存档备案。经市工信局对整改企业进行抽查,确定全市共排查出的174台(套)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全部整改完成。
五、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十一
(一)整改任务内容
为推进化工产业转型集约发展,整改方案明确,组织实施化工园区认定。省政府2017年10月印发《山东省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要求园区应具备集中统一的污水处理设施。但“回头看”发现,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作为化工园区认定工作的牵头部门,未严格落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部分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化工园区顺利通过认定。如淄博市张店东部化工区、菏泽市曹县化工产业园等至今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均通过了化工园区认定。
(二)整改目标
加强化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问题排查整治,确保所有已认定化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符合标准要求。
(三)整改措施
1.2019 年 9 月底前,对已认定公布园区开展一次全面排查,分析梳理园区规划和“三线一单”、污水处理设施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逐项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限期完成整改。
2.各有关区县要高度重视问题整改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园区力量,加快问题整改。对能立行整改的立行整改,不能立行整改的限期整改。要加强调度协调,做到问题不彻底解决不放过,真正实现闭环管理,确保各项问题整改落实到位。市化工专项行动办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问题整改的指导督促工作。
(四)整改完成情况
1.经排查,我市经省政府认定的济南刁镇化工产业园、商河化工产业园和莱芜口镇化工助剂产业园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济南刁镇化工产业园和商河化工产业园配建污水处理设施都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2.莱芜口镇化工助剂产业园现有6家化工企业,除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之外均不涉及污水排放,其中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原有污水处理设施,且废水达标排放。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园区内企业废水管理,2019年10月,莱芜区口镇人民政府开工建设莱芜口镇化工助剂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污水管网,2020年10月,污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并经专家评审完成自主验收。
六、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十二
(一)整改任务内容
整改方案要求,2018年底前完成编制154个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完成监测井建设,开展日常监测。但部分地市对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治整改任务敷衍应付、能拖则拖,相关工作进展缓慢,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原省环境保护厅等部门督导不力。至“回头看”进驻时,仍有40个化工集聚区未建设监测井,61个未开展日常监测,38个重污染化工集聚区未编制防控方案。
(二)整改目标
2019年年底前5个重污染化工集聚区完成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编制,2020年6月底前15个化工集聚区完成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山东晋煤明水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化肥一厂已关闭搬迁,并完成了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场地环境风险较低,无需进行土壤修复。现监测井已封填,不再落实整改措施,下同)。2020年年底前15个化工集聚区开展地下水日常监测。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核查并指导5个重污染化工集聚区完善防控方案,督促15个化工集聚区建设并完善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地下水日常监测。建立全市化工集聚区企业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制度和监督性监测制度。
2.加强化工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日常监管,对化工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推动化工集聚区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责任。
3.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的区县进行督办,采取现场督导、限批、约谈、追责等措施,确保按时完成阶段性目标。
(四)整改完成情况
1.防控方案编制方面,我市5个重污染集聚区均编制了地下水污染防控方案,根据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11月专家评审会反馈的评估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并通过了省厅委托的专家确认。监测井建设方面,我市15个化工集聚区均按照《山东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其周边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设立和监测的指导意见》(鲁环函〔2019〕312号)》要求建设并完善了地下水监测井,各监测井布设、保护措施、标识牌均整改完成。自行监测方面,所有15个集聚区常规监测因子每年枯水期和丰水期至少监测一次,10个中轻污染集聚区特征污染因子每年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至少监测3次,5个重污染集聚区特征污染因子每季度监测一次。监督性监测方面,15个化工企业集聚区监督性监测列入《2020年济南市生态环境监测计划》,也均已完成监督性监测。
2.开展化工集聚区专项检查,2019年6月、2019年7月、2019年8月、2019年9月、2020年4月开展化工企业集聚区的专项检查、调研帮扶,推动化工集聚区落实地下水污染防控责任。开展化工集聚区评估、核查,2019年12月分两次组织专家对全市化工集聚区监测井建设和日常监测进行评估,针对各集聚区监测井布设不规范、监测频次和项目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制定统一规范要求,列出问题清单,组织逐一落实。根据2020年6月和2020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现场评估反馈意见,组织进行问题整改。
3.通过下发通知、电话调度、现场指导、转发省通报等方式对5个重污染集聚区防控方案编制、各集聚区监测井建设和日常监测等进行调度,督促集聚区加快整改、完善档案。2020年4月对整改进展慢的莱芜区、钢城区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研帮扶,进一步指导两区集聚区完善监测井布设、深度、监测项目和频次,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2020年11月,省生态环境厅对我市化工企业集聚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问题整改销号进行了现场复核,12月反馈了复核意见,认定我市已对中央生态环保督促“回头看”反馈的第12项问题完成了整改。
七、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十七
(一)整改任务内容
近年来,山东省危险废物产生量持续增长,全省危险废物贮存量已超过470万吨,环境风险突出。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山东省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高发问题,为此,整改方案明确要加大力度打击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但一些地方敷衍应对,对危险废物的监管失之于软,导致不法企业有恃无恐。
(二)整改目标
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和监管能力,有效降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率。2019 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2020 年年底前至少建成1 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三)整改措施
1.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排查整治和规范化评估,加大对涉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管力度,对发现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以罚促改,倒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力度,保持打击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防控环境风险,降低涉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率。将环境违法企业纳入济南市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实施联合惩戒。
2.加快清理危险废物存量。根据危险废物贮存量、贮存条件、特性、辖区处置能力等因素,制定实施存量清理方案,2019 年年底前基本消除危险废物贮存环境风险。
3.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建立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加强对列入全省“十三五”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项目的调度、督促,提升我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2020 年年底前至少建成1 处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设施。
4.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定实施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实施方案,公布评估结果,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建立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监管体系,完善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和应急预案备案、转移联单、经营单位经营记录、日常管理等信息化管理。强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理设置指标体系,实行省、市、县规范化管理分级评估。
(四)整改完成情况
1.自2018年以来,先后组织开展了实验室、机动车废油、化工、汽车拆解和维修、经营单位的各类专项排查整治,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管理。会同经信、公安等7部门印发《济南市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实施方案》,严厉打击非法倾倒行为。2019、2020年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累计对112家次单位涉及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问题进行立案处罚,累计罚款307.34万元。
2.至2019年底,中央环保督察涉及的15家单位,已全部完成原贮存危废的清理工作。组织区县对贮存危险废物100吨以上、贮存设施不符合规范、贮存量饱和或超限、贮存的危险废物在省内无相应处置能力的4类企业开展排查,督促制定存量清理方案。对贮存时间超过1年,贮存设施不符合环保要求,贮存量饱和或超限的产废企业以及收集的危险废物贮存时间超过1年的危险废物经营企业,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实行“挂单销号”。
3.每月调度、汇总、上报我市列入省“十三五”规划项目进展情况,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5500吨/年危废焚烧装置、济南云水腾跃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二期扩建项目、济南环境科技产业园新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项目均已建设完成。全市现有综合性危险废物处置实施2处。
4.2018年3月,印发实施《济南市“十三五”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实施方案》,每年开展规范化管理评估工作,并进行通报,公布评估结果。2018-2020年,已累计对443家次单位开展抽查评估,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逐年提高。
八、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问题二十四
(一)整改任务内容
第一轮督察反馈指出,山东省垃圾渗滤液暂存量大,环境安全隐患突出。整改方案要求,加快推进相关处理设施建设,确保渗滤液全部处理达标。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非法处置垃圾渗滤液监管不力,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回头看”发现,烟台市蓬莱市、淄博市沂源县、临沂市临沭县等多地垃圾填埋场突击处置长期积存的渗滤液,违法将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渗滤液直接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据核算,2018 年以来,全省非法处置的渗滤液多达 60 余万吨,占已处理总量的40%以上。部分企业甚至将渗滤液直排外环境。督察发现,泰安市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场处置设施运行不稳定,部分渗滤液外排污染周边水体,被污染水体化学需氧量浓度 517 毫克/升,氨氮浓度 259 毫克/升,分别超地表水 V 类水标准 12 倍、129 倍,污染十分严重。
(二)整改目标
基本解决全市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不足问题,超量暂存渗滤液处理完毕,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实现达标排放。
(三)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实行督战、通报制度,层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坚决查处表面整改、违法排污等问题。针对垃圾填埋场突击处置长期积存的渗滤液、处理不达标以及处置设施运行不稳定等问题,组织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及积存渗滤液处理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委托第三方进行暗访,建立重点问题清单,加强技术指导,规范处置,直至积存渗滤液处理完毕。对违法乱排渗滤液污染环境等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2.提高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能力。按照《“十三五”山东省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垃圾处理厂同步配套建设渗滤液处理设施;已建成但未配套渗滤液处理设施的尽快配套,对处理能力不足或不能达标排放的立即进行改(扩)建或提标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
3.进一步提升渗滤液处理水平。严格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现有全部生活垃圾填埋场(含已封场)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运行管理及污染控制,杜绝违规处置问题发生。
(四)整改完成情况
1.2020年,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日均填埋生活垃圾776吨,控制在设计处理规模以内。垃圾填埋作业日覆盖率100%,雨污分流效果良好。
2.加强日常监管和督导检查,光大环保、中联重科等各企业落实渗滤液处理工作计划,全面完成既定的目标任务。2020年11月24日,组织专家对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积存渗滤液、浓缩液整改工作进行了现场复核验收,中央环保督察认定的积存渗滤液、浓缩液处理完毕。
3.目前,第二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浓缩液处理设施实际处理能力大于渗滤液、浓缩液产量,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良好,渗滤液、浓缩液存量隐患已经消除。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向济南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公示时间:2021年2月1日-2月5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电话:66608689、66608624
受理时间:9:00-17:00(工作时间)
济南市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2月1日
编辑:文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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