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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解读丨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共享取代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21 11:37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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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文件要求,精简申请材料,节约办理成本,提高登记效率,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二、决策依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关于协同推进“互联网+不动产登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意见》(自然资发〔2020〕83号)

        三、出台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精简申请材料,节约不动产登记办理成本,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效率。实现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和涉及的相关税收实行“一窗受理、并行办理”的业务。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目前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的主要信息的部门,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信息、税务部门的税收信息、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信息等,涵盖国家、省级、市级三级多部门的共享信息。其中国家级共享信息涉及民政、公安、工商行政、国家卫计委等;省级共享信息涉及公安、省卫计委、省市场监督、民政、公证等;市级共享信息涉及民政、法院、档案、公安、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

        (二)不动产登记所需相关材料或信息由登记机构直接通过共享交换平台提取,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提取后不得用于不动产登记之外的其他目的。

        (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各区县(功能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认真对照附件(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资料清单),在业务办理时严格执行有关工作要求。市局营商环境督导小组将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督导事项,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该通知公示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已实现信息共享首批资料清单。其中通用资料5项,涉及业务 19类,清单中所有资料以提取部门间共享信息做为登记依据不再收取实物资料。

         

        解读联系人:韩晶    联系电话:0531-68969635    

        相关文件地址请点击链接查看:《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息共享取代申请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济自然规划发〔2021〕154号)



        编辑:靳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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