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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1-10-29 15:22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信息来源:济南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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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正式印发《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字〔2021〕195)号),该文件主要是在对《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6号)修订的基础上出台,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6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了《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6号)。2019年8月,省司法厅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鲁金监发〔2019〕6号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1年5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涉及的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修改工作。根据省司法厅意见,结合试点实际情况,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对鲁金监发〔2019〕6号文件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依据

        该文件依据《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6号)等制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第二章资格认定。修订内容:第十条,根据国家及我省“证照分离改革”有关要求,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开展信用互助业务试点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删除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的条款。

        (二)第三章社员管理。修订内容:1、第十三条,目前我省正在部分县开展试点创新工作,本次修订将“社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1年以上”修改为“社员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时间原则超过1年以上”。同时,《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根据第十三条的修改内容,对相关表述相应进行了修改。2、第十六条,根据省司法厅意见,在试点社设立台账的内容中增加了“借款用途、归还日期”的表述。

        (三)第五章监督管理。修订内容:1、第三十条,根据省司法厅意见,对试点社法定代表人签署报送的报表增加了“完整性”的表述。2、第三十一条,删除了“信用互助业务部经理和财务人员上岗前应通过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组织的从业知识考试”的规定。3、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的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有关条款的表述进行了修改。

        (四)第六章附则。修订内容:增加了“国家或省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表述,并明确了《征求意见稿》的实施日期。

        四、关于实施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原《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鲁金监发〔2019〕6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编辑: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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