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7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厅 | 组配分类: | 市本级解读 |
文件编号: | 成文日期: | 2021-01-25 |
一、背景及依据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济南市政府2019年12月27日正式印发,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将于2021年1月31日到期。《管理办法》是济南市首个涉及社会信用管理全方位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我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管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与奖惩,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活动进行了规范。经深入评估研究,《管理办法》与2020年10月正式施行的《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未发现冲突或相悖的情况,对我市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仍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按照《济南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要求,“经评估,规范性文件内容无须修改的,制定机关应当发布继续实施该文件的决定”,对《管理办法》延期继续执行1年。
二、主要内容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共九章,四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办法制订的目的、社会信用的相关概念等。第二章为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范围、方式和原则等。第三章为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与应用,明确了社会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披露期限和应用范围等。第四章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规定了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守信激励措施、失信惩戒措施等内容。第五章为信用信息安全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信息安全保护责任;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第六章为信用服务行业规范和发展,政府要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培育信用服务市场;同时要加强对信用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制度。第七章为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规定各级机关应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开展诚信教育,加强诚信宣传。第八章为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建立了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度。第九章为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延长期限
《济南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济政发〔2019〕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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