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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21-000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市本级解读
        文件编号: 成文日期: 2021-01-13
        《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2004年3月,我市出台《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对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保证公众利益和公用设施安全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国家对特许经营管理立法的不断完善。《济南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试行办法》部分规定与国家规定不相一致。经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于2020年3月废止。

        按照市领导关于重新理顺、制定行业特许经营权限管理办法的批示要求,《济南市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列入市政府政府规章立法计划。市司法局与市住建局牵头起草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多次组织有相关部门、特许经营企业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座谈会,期间与相关部门就立法思路、立法原则、核心问题及主要措施进行了反复研究磋商,摸清了我市市政公用行业领域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行业及每个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情况。对照衔接部委规章规定,同时借鉴了外地市政公用领域实施特许经营情况的立法经验形成起草稿。后期,市司法局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市政府第11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后,予以公布实施。

        二、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六章47条,第一章 总则”明确了特许经营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第二章 特许经营协议订立”明确了特许经营项目的提出、确定、实施等内容;“第三章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明确了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义务,确定了协议变更、终止的有关要求;“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公共利益保障”明确了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后果作出规定;“第六章 附则”对特殊情形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特许经营管理体制。对特许经营的管理涉及我市各级政府和多个政府职能部门,为加强管理力度,提高效率,《办法》第五条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政基础设施、供暖、供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环卫设施、垃圾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城乡水务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污水处理行业特许经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特许经营项目实施的相关工作。”

        (二)关于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以及特许经营者选择。

        《办法》第二章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部门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有关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特许经营项目建议等,提出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牵头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水务等有关部门对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实施方案可行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管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法律、法规、规章对特许经营者的选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应当向社会公示。

        (三)关于特许经营协议的履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干涉特许经营者合法经营活动。”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部门调整和负责人变更,不得影响特许经营协议履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因特许经营协议一方严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特许经营协议提前终止的,政府应当收回特许经营项目。有严重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予对方相应补偿。

        (四)关于特许经营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在第四章对特许经营项目确定了成本监督审查、绩效评价、中期评估、应急处置、信用管理等监管措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每年对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并建立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价格或财政补贴进行调整的机制,保障所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公众意见作为监测分析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和特许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照有关规定报送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正常提供。”此外,在项目运营的过程中,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当组织专家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评估结果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评估周期一般不得低于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实施年度评估。                       

        另外,在“法律责任”部分规定,“特许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严重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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