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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是人口普查的核心要求,也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准。为了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全国人口普查条例》规定:
一是明确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二是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
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
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事后质量抽查;
六是明确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