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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1137010000418859XL/2019-1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厅 组配分类: 公示公告
        文件编号: 济烟法〔2019〕5号 成文日期: 2019-06-19
        济南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局:

        现将《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6月19日

        济南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卷烟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文明城市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布局。

        第三条  零售点布局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因地制宜、优化布局”的原则,根据辖区内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四条  零售点的布局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驻地街道、社区零售点间隔距离不低于30米。

        (二)各类综合商品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贸市场等区域内经营业户在100户以内的,零售点应控制在3个以内;超过100户的,最多不得超过5个。市场沿街的零售点布局,应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的标准。

        (三)农村村庄按照户籍人口每4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不得超过5个;不足400人的控制在2个以内。

        (四)营业面积(不包括独立的仓储、办公场所、公共通道、停车场等)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便利店、连锁店等经营业户,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个零售点。

        (五)营业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酒楼、度假村及纪念馆、展览馆、体育场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不受本条第(一)项限制,可设1-2个零售点。

        (六)AAA级以上旅游景点、客运交通枢纽、机场、轨道交通站点等流动人口密集区内,可按需设置零售点。

        前款所称间隔距离是指相邻零售点门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第五条  本市的复退军人、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等自主创业人员,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低保户、失业待业人员申办卷烟零售点,且本人从事个体经营,可在第四条第(一)项标准基础上放宽20%。

        第六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布局应符合本规定。其中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的,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限制。

        第七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庭成员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的,在原经营地址重新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第四条第(一)项限制。

        第八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一个经营场所只能办理一个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区域(该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与中小学校进出通道口中心点之间的可通行最短距离);

        (二)生产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场所;

        (三)流动摊点等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四)利用自动售货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六)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八)因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内;

        (十)经营场所已列入政府拆迁规划的区域;

        (十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中小学校周围100米以内已设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制定方案,确定期限,强化监管,逐步达到本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内”、“不低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