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县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山东省优化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政发〔2019〕9号)、《济南市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提升方案》(济工改字〔2022〕1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了《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5日
济南市规划审批“豁免”清单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要求和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制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完善审批体制机制,切实减负便民,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制订本豁免清单。
一、城乡规划法律规定未纳入规划管理范畴的,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事项
(一)装修维护类
1.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内部装修、房间分割与门窗改造;
2.不影响城市风貌和建筑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装修(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受保护的建筑除外);
3.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防高空坠物等设备设施安装;
4.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
5.室外烟道、空调室外机隔音、美化设施改造;
6.下沉广场、平台、露台等加装非全封闭的遮阳防雨设施;
7.实体经济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设备安装等;
8.为扬尘污染治理进行整体封闭改造的设施。
(二)公共服务类
1.政府主导建设或在既有用地范围内建设的篮球场、足球场、健身场、体育跑道、无基础看台(包含周边围护结构如铁丝网、护栏)等设施;
2.公交车站(亭)、自助式公用电话亭、报刊亭、可移动性的半固定式临时献血设施、核酸检测亭、公共直饮水设施、电动自行车、汽车充电桩等设施(城市道路范围内除外);
3.路灯、路标、路牌、公共信息发布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及安装上述设施的基座、建筑构件;
4.电动自行车换电柜、外卖寄存柜、公共自助售货柜、智慧 服务系统柜等各类无基础、可移动或可拆卸设施,及AED装置(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救援设施(城市道路范围内除外);
5.绿化工程内,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城市景观和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
6.在各类公园内建设非经营性、用于休憩的亭、台、廊、榭等园林景观建筑,厕所、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和园林小品、内部道路、小桥(涵)、交通设施、内部围墙、花室、展室、动物馆舍等。
(三)市政设施类
1.新设或者更新消防水源和不独立占地的消防设施;
2.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及用于安装上述设施的构筑物及配套设备;
3.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面箱柜及通信基站、燃气放散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4.符合综合管廊规划要求,在管廊内进行市政管线工程建设项目;
5.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附属设施的安装、维修、加固,市政道路、桥梁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的市政交通工程;
6.在满足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安全等条件下,临时设置的平面公共停车场,依附于已有建(构)筑物设置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利用自有用地增设的非机动停车设施;
7.政府主导的河湖水环境整治项目,包括河湖清淤疏浚、岸坡整治、水文监测,河道内蓄水构筑物建设,堤岸的维修加固工程等;
8.加油(气)站用地内建设撬装式加油(气)站以及用地内部涉及环境保护的储油(气)罐、储油(气)柜等改造。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
(四)更新改造类
1.符合政策规定,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建筑主体结构,利用既有建筑,开展创意文化展示、阶段性养老便民服务以及其他公益性活动;
2.已建成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内部道路、围墙、围栏、小区大门等的修缮、调整;新设机动车道闸、简易门岗等各类无基础设施;符合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求,调整既有或已经规划审批的出入口宽度及位置的;
3.用地内部地面及地下停车位划定与调整(不能低于相关规范规定的车位配比),非机动车停车棚设置或更新;
4.住宅小区户外景观水池、游泳池、运动场地、儿童游乐设施等各类设施及附属于公共建筑或院落的小型雕塑、假山水池等景观设施;
5.按相关政策标准要求增加节能设施、无障碍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及技术改造的。
二、下列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既有建筑建设符合日照、消防、安全、退让距离等要求及 各项技术规定的公共建筑屋顶构筑物、不涉及面积增加的平屋顶改坡屋顶;
2.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工程;
3.除设备基础外不涉及土建工程的机械式公共停车设施项目;
4.已批准用地内的临时施工棚、施工用房、施工围墙、临时 施工出入口、临时售楼处及展厅等,竣工前拆除的;
5.住宅小区利用既有建筑进行改建的公厕、垃圾收集点、换 热站、配电站等设施工程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
6.符合相关政策,在非居住项目用地范围内加装符合功能和景观要求的电梯、消防楼梯工程;
7.政府利用闲散空地或建筑主导建设的临时、简易、小型体育健身设施用房;
8.普通工业仓储项目,建筑屋顶加建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建筑面积不大于100㎡的;地下新建消防水池、污水池、事故处理池等构筑物的;
9.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其它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发文,及上级部门出台的文件中免于规划审查的有关情形。
三、下列项目,在规划许可要件完备后,免于提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直接依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因增补功能或改善功能建设的项目用地内公共厕所、变配电室、调压站等配套服务设施用房;
2.位于古城、商埠区“一园十二坊”传统风貌区、历史文化街区以外,不涉及文物保护、历史建筑(含历史建筑普查建筑) 保护的私房翻建;
3.带设计方案招拍挂的建设项目。
四、相关事项
(一)济南市各区(含功能区)范围内列入本清单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事项,不再单独设置办理流程或出具规划审查意见,但应向相关主管部门申办手续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设。涉及其他权属人利益的,还应取得相关权属人同意。
(二)本清单内容不涉及费用的减免,相关费用的缴纳仍需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新政策新文件精神,对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本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第一批)<济南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豁免清单>(第一批)》(济自然规划发〔2021〕132号)自行废止。济南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豁免清单>济南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豁免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