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不予处罚的情形 | 不予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 3700000234001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违法情节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四十一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2 | 统计调查对象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3700000234002 | 首次不罚:首次被发现;主动纠正或在限期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17年9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行政指导 劝导示范 预警提示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统计局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减轻处罚的情形 | 减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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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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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统计局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轻处罚的情形 | 从轻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1 | 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指明相关人员信息的,包括具体干预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及其他相关信息的,统计违法行为当事人受有关部门或人员干预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违法事实已被查实,且提供书证物证的,包括下发的文件表格、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2 |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一年内迟报2次的,经催报及时报送的。 |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行政约谈 行政告诫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济南市统计局从重处罚事项清单
单位:济南市统计局
序号 | 处罚事项 | 处罚事项编码 | 从重处罚的情形 | 从重处罚的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1 | 对统计调查对象拒绝提供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1 | 违法数额比例在90%以上的,违法数额大于5000万元,对于应报数额为0但又提供不真实统计数据,无法计算违法数额比例的,违法数额达到所在行政区域(县级行政区域)该指标上年同期总额的1%以上,违法数额大于50亿元,违法行为当事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方法拒绝、阻碍执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执法检查,严重影响相关工作正常开展的。 |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行政约谈 典型案例曝光 失信惩戒 |
2 | 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3700000234002 |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一年内迟报3次的。 | 《山东省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 行政约谈 典型案例曝光 失信惩戒 |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预警提示、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失信惩戒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