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培平,公证员,执业证号:115011120101035。经查,李培平在公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7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培平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济司罚字〔2022〕第11号,处罚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30日)
索引号: | 11370100004188776N/2023-000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南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公示公告 |
文件编号: | 发文日期: | 2023-01-30 |
济南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公示
李培平,公证员,执业证号:115011120101035。经查,李培平在公证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山东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87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李培平警告,并处二千元罚款,停止执业三个月的行政处罚。(处罚文号:济司罚字〔2022〕第11号,处罚决定机关:济南市司法局,处罚决定日期: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