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黄某,女,1986年11月生,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南通市海门区,2020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察期自2020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2月23日止。2020年12月1日,黄某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司法局报到,由执行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管。
【依法决定和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情况】
(一)依法开展调查评估情况
2020年7月18日,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拟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社区矫正,委托海门区司法局进行调查评估。
海门区司法局收到委托函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两院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等规定,组织对被告人黄某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方面进行调查了解,走访了黄某居住地社区民警、村委会干部、邻居、亲属等人员。经调查,黄某已婚,公司职工,家庭关系和谐,无前科劣迹,在本区有固定居所,涉嫌本次犯罪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海门区司法局对此次调查形成评估意见,于2020年7月26日向海门区人民法院提供了调查评估报告。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登记接收情况
2020年11月28日,海门区司法局收到了海门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对黄某宣告缓刑的法律文书。经审查,法律文书完备,于当日送达回执。
2020年12月1日上午,社区矫正对象黄某到海门区司法局报到,海门区司法局为其办理了登记接收手续。当日下午,黄某到执行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三)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宣告情况
黄某到司法所报到后,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执法人员(女性)、专职社工、网格员、社区民警、其丈夫及社区矫正志愿者等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020年12月3日上午,海门区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大队会同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司法所、矫正小组成员在区社区矫正中心举行入矫宣告仪式。工作人员向黄某宣读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入矫宣告书等有关法律文书,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宣告了有关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社区矫正对象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宣告了社区矫正对象黄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宣告仪式结束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黄某组织入矫教育谈话。黄某表示自己一定认真学习社区矫正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做一名守法公民。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依法接收社区矫正对象,核对法律文书、核实身份、办理接收登记、建立档案,并宣告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事实、执行社区矫正的期限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