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女,1958年3月出生,高中文化,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北京市石景山区。张某因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骗取他人钱物计人民币300余万元,于2018年11月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赔全部赃款,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之后,由于张某突发脑梗阻,并患有高血压3级(很高危组)、2型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等多种疾病,法院决定将其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2月接收张某入矫时,正值其发病住院期间,考虑其身体健康状况,区社区矫正机构和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前往医院,在病床前依照法律程序对其进行了接收入矫宣告。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教育帮扶情况】
(一)张某入矫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为全面准确掌握张某的有关情况,司法所收到张某的法律文书后,即对其裁判内容进行了认真研究;张某到司法所首次报到时,工作人员与其进行了个别谈话,对其进行了心理测试,并召集矫正小组成员对其进行了分析评估,感到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法律意识淡薄,导致其思想认识偏差。张某认为,自己与被害人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犯罪;即便是诈骗,也事出有因,是因为自己被高利贷讹上,房产被骗走,因此房屋还是自己的,其没有以虚假房屋所有权证为抵押实施诈骗的主观故意。因此,张某对自己被判处刑罚感到很冤枉,对司法所工作人员怀有戒备心理。
2.巨大生活落差,导致其情绪低落。张某及其家人以前靠出租房屋和做生意过着富足的生活,如今由于被判巨额罚金、退赔巨额赃款,加之患病治疗,导致其生活比较窘迫。此外,张某由于病情较重,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亲属照料,其感觉自己从家庭的经济支柱变成了家庭的沉重负担,因此对身体康复和今后生活失去信心。
3.债权人的收监主张,导致其心怀恐惧。由于涉案债权人与张某居住在同一栋楼房,因此双方偶尔会发生口角,而且债权人多次到区社区矫正机构和法院反映情况,要求终止张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对其进行收监,导致张某时常担心自己被终止社区矫正、收入监狱服刑,甚至成天因此担惊受怕。
(二)针对性开展个别化教育帮扶
通过对张某实际情况的了解和分析,司法所为其制定了个别化矫正措施,确定了矫正工作的主要方向:帮助张某正确认识目前的困难状况,用亲情唤起其生活信心,保证其矫正期间思想和病情稳定,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教育,使其增强法律意识,认清自身所犯罪错的根源及危害性,实现积极接受社区矫正的目标。
1.耐心细致开展教育疏导,促使其化解不良情绪。在与张某的接触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始终坚持平心静气进行教育引导。一方面,在动员张某家人进行亲情帮教的基础上,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和心理疏导,使其充分感受家人对其所犯罪错的谅解、对其悔罪改过的支持,进而感受家庭的温暖、生活的美好;另一方面,向其讲解刑法、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规定,使其明确自身身份,强化在矫意识。谈话教育中,司法所充分考虑张某的特殊身体状况,灵活掌握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方式,通过循序渐进、耐心细致的教育疏导,使其逐步消除了负面情绪,重塑了健康心理。
2.趁热打铁进行讲法明理,引导其增强法治意识。分析张某的犯罪原因,司法所工作人员认为,主要是缺乏尊法信法守法观念。因此,在张某的负面情绪有所疏解后,司法所趁热打铁对其开展了遵纪守法教育和预防诈骗专题教育,以案释法,明确告诉张某,其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的判决并无对其不公。对于张某家属与债权人发生口角的问题,司法所及时对其进行训诫谈话,告知其监督人的职责和失职的后果,使其认识到遇事应依法解决,不可意气用事,努力帮助其强化法治意识、树立法律信仰。
3.宽严相济给予关爱帮扶,帮助其重树生活信心。在对张某的矫正过程中,司法所始终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一方面,严格落实暂予监外执行管理制度,督促张某每周电话报告、每月当面报到、每季度到指定医院进行病情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另一方面,经常对其进行走访谈话,在其因病情反复而感到无望时,提醒其多想想家人的不离不弃,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乐观接受治疗;在其经济困难时,为其送去帮扶救助物资,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增强了战胜疾病、积极改造、重新生活的信心和勇气。
(三)依法实施教育帮扶取得的效果
两年多来,通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张某发生可喜变化。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意识有所增强。通过接受法治教育,张某认识到所犯罪错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给自身家庭带来的负面影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坦诚表示认罪认罚。此外,对于与涉案债权人的矛盾问题,张某表示自己及家属将不再冲动,必要时会报警走法律程序。二是不良情绪得到疏解。在家人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关心鼓励下,张某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有所缓解,能够正确面对病痛、积极配合医疗、适度锻炼身体,与人正常交流交往,精神面貌改观明显。
此外,2020年初,新冠疫情肆虐之际,张某主动向司法所提出捐款用于抗击新冠疫情。当工作人员表示理解其心意,让其权衡经济能力时,张某在每月医药费都很紧巴的情况下,仍坚持捐款1000元,并由其口述、女儿执笔表达了其意愿:“通过司法所的教育学习使我认识到,我们没有被社会放弃,我要开始积极面对生活,我应该在自己有限的能力下为国家做贡献。所以在这次疫情最严重的时候、在国家危难之时,我愿意拿出亲属给自己的看病积蓄为国家进行捐款,我想为了防控疫情而站在一线的同志比我更需要这笔钱……”。
【案例注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本案例中,司法所针对社区矫正对象张某入矫之初法律意识不强、精神压力较大,以及身患严重疾病、家庭生活困难等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帮扶,取得阶段性教育矫正成果。其中有两点做法值得借鉴:
一是讲究方法,循序渐进。在对张某依法实施教育矫正过程中,从长计议、周密筹划,从唤醒其亲情入手,在消除其负面情绪的基础上,对其进行法治教育和训诫谈话,有利于其在思想上真正认同教育、接受教育,从而增强教育实效。
二是宽严相济,以人为本。在落实定期复查病情、报告等“硬指标”方面不打折扣,同时针对其身患重病、生活困难的实际,批准其免予佩戴定位腕表、免予参加社区服务,并对其给予济困帮扶,使其感受到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和“人情味”,增强了感恩回报、改过自新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