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进一步使民法典真正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市公共法律服务协调指挥中心充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开展民法典微视频宣讲工作,针对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社会民生话题及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讲解,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法治需求。
随着房屋居住使用理念的转变,城镇化进程加快和人口流动的增加,租房逐渐成为现代人普遍选择的生活方式,房屋租赁质量对承租人的切身利益产生着重要影响。生活中,当租赁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在未通知承租人的情况下,径行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致使有续租意愿的承租人“无家可归”。为充分保护承租人的居住权利,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民法典》新增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本期民法典宣讲,由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宋加秘律师为我们解读“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相关规定。
宋加秘律师: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其中的“同等条件”应以出租人愿意继续出租租赁物为前提,“同等条件”应结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与期限等因素综合考量。因此,本条规定了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及优先承租权有关内容。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八条规定“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因此,当出租人有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承租权的确立,对承租人的权益进行了一定程度的保护,防止出租人随意变更租赁关系从而影响承租人的生活经营,有效防范纠纷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