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培训不过关,严肃查处 | ||||
|
||||
安全生产培训弄虚作假“走过场”,危害极大。对此,应急管理部自2021年11月起,开展了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培训“走过场”专项整治行动,在各地引起较大反响。在此,刊发部分地区严肃查处企业安全生产培训违法违规案例。 案例1: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多地企业被重罚 近日,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对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问题被处罚的10家企业予以公开曝光,问题都是“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例如,招远市应急管理局在辖区内招远三联化工有限公司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员工原某某的员工考试成绩,存在考试成绩造假行为。 无独有偶,近年来在浙江嘉兴、台州等地也都发生了类似案例。 2020年7月30日,浙江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凤桥镇的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如实记录(保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签订2020年安全责任书,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嘉兴市南湖区博宏五金锻件厂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 2020年7月27日,浙江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中野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随后,黄岩区应急管理局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被罚9000元 湖南省长沙县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中某新入职员工的考核试卷评分为100分,但该套试卷的实际总分仅80分,试卷评分与试卷总分不符。 该企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0.9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一人代替多人签字,立案查处 今年4月,山东日照市岚山区依法查处一起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案。 岚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排查中发现,该公司为应付检查,一人代替多名作业人员在安全教育培训记录上签字,存在明显的弄虚作假行为。随即,执法人员对公司现场负责人熊某进行了普法教育并立案查处。 案例4:培训人员不签字,被罚10000元 据河北省应急管理厅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在对某公司的例行检查中,发现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业人员登记表”未按规定填写,本人未签字,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放水加分,加油站被罚 近日,山东滨化集团油气有限责任公司加油站因为员工安全培训考试成绩实际57分,而记录为61分,被滨州市滨城区应急管理局处罚1.99万元。 案例6:安全员替员工抄写试卷,被立案调查 5月14日,江苏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提供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中,多份作答试卷和考试签到表笔迹相似。经现场询问,该公司安全员竟为了应付检查,顶替多名作业员工抄写考试试题,制作虚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存在明显弄虚作假行为。目前,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已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案例7:没有培训证明材料,被罚5万元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南湖区大桥镇焦山门村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记录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签到表中记载孙某惠、胡某、车某兵三人未如期参加12月21日的企业安全学习及教育培训。同时,该签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补”的备注,但该公司无法提供三人的补学证明材料。 2020年7月28日,嘉兴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嘉兴市协和运输有限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链接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