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将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济南市财政局、济南市审计局、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共同研究确定,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对专项资金按以下方式进行监管。 一、未实行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都要在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管账户,监管账户上必须加盖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专项资金管理专用章”印鉴,专项资金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督单位按规定使用。 二、中央级、省级、部队、企业等市级非预算领拨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不开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管专户,结算中心对其专项资金用款计划进行登记、盖章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入用款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资金使用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准确性负相关责任。 三、如有特殊情况,财政部门与结算中心协商办理。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审计局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