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府资金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文件精神,本着既能保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对专项资金的监督、又能方便单位使用、保证资金安全的原则,现对不实行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单位,开设专项资金账户的有关程序规定如下,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不实行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统一核算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在使用专项资金时,要先在本单位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开设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管专户,由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督单位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其程序是:
1、开户单位到市财政局国库处领取《济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开设账户申请表》(即五联单)。
2、开户单位领取五联单后,到本单位基本户开户银行申请办理开户,领取银行存款印鉴卡。
在填制《五联单》时,“开户理由”栏,填写“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监管专户”;“开户性质”栏,填写“专用存款账户”;“备注”栏,填写“根据济财办[2006]35号文件开设”。
3、开户单位持五联单及银行存款印鉴卡,到政府资金结算中心进行备案登记,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在五联单加盖专用章以示备案,并在银行印鉴卡和开户银行出具的《监管专户预留印鉴证明》上加盖政府资金结算中心结算专用印鉴章。
4、开户单位持五联单到财政局国库处、人民银行会计国库处办理审批手续。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时,要附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到人民银行办理审批手续时,要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提供有关文件。
5、开户单位将《监管专户预留印鉴证明》送开户银行,经开户银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业务公章后,送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备案留存。
6、开户单位将政府资金结算中心出具的单位《监管专户备案证明》送财政部门资金审批处室。财政部门审批专项资金预算、办理拨款。
附件:1、监管专户预留印鉴证明
2、监管专户备案证明
监管专户预留印鉴证明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济南市**单位已在我行开设政府资金管理中心监管专户。
账户名称 济南市**单位
账 号 ************
开户银行: 济南市**银行**区支行(或分理处)
银行预留印鉴是:
特此证明。
领导人签字:
济南市**银行**区支行(或分理处)
(业务公章)
年 月 日
监管专户备案证明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单位开设的政府资金管理中心监管专户已在我单位备案登记。
账户名称 济南市**单位
账 号 ***********
开户银行 济南市**银行**区支行(或分理处)
特此证明。
济南市政府资金结算中心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