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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1510277号“关于对市政府购买的抽查备份样品进行合理处置利用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6-30 11:26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次 字体:【

        《关于对市政府购买的抽查备份样品进行合理处置利用的建议》已收悉,我局组织人员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和落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按照您的建议,我们参考上级单位相关做法,多方征询意见建议,拟制了《济南市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办法(试行)》,为确保该《办法》能够准确反馈提案要求的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并有切实可行的可操作性,目前正在进一步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成文后经市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审签批准,发放各承检机构和相关单位组织实施。

        欢迎您继续关注、指导、监督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30日

        附件:《济南市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食品安全抽检备份样品处置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防范食品浪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教育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管局关干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参照省局《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涉及的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工作。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涉及的合格备份样品合理利用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格备份样品是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评价性抽检等任务中,经检验合格的备份样品。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指合理利用,包括捐赠、拍卖、单位留用等方式。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局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处(以下简称抽检特食处)负责市局本级食品抽检合格备份样品(以下简称合格备样)合理利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将承检机构合格备样合理利用情况纳入对承检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六条 市局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为市局本级合格备样合理利用的辅助机构,协助抽检特食处负责市局本级合格备样合理利用的汇总、存档,协助市局通过现场核查、飞行检查等方式对承检机构合格备样合理利用情况进行考核管理。

        第七条 保存食品抽检合格备样的食品安全承检机构(以下筒称承检机构)负责本机构合格备样合理利用的具体实施,包括样品管理、样品信息统计上报及相关样品运输等工作。承检机构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确定备份样品合理利用的受捐单位和(或)拍卖机构,并向抽检特食处报备。受捐赠方原则上应为慈善机构、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团体或其他公益性非营利组织,不得为可能存在利益关系或从中牟利的个人或单位。承检机构对受捐单位或拍卖机构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5个工作日内向抽检特食处报备。

        第三章 合理利用原则

        第八条 此项工作在抽检特食处统筹协调下,按照“谁备样谁处置、谁处置谁负责”的原则开展。承检机构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建立完善处置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工作程序、文件记录,严格按规定处置。

        第九条 承检机构常态化开展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各集中开展一次,具体时间由承检机构结合任务情况和样品质保期确定。

        第十条 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应公开透明,承检机构可邀请财务、纪检、公证机构、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监督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工作。

        第十一条 检验合格的备份样品,应针对各类食品的保质期、储存条件等不同特点,分别采取捐赠、拍卖、单位留用等合理利用方式,发挥样品最大效益。

        第十二条 充分考虑到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后续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满足相关保存期后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合格备样不纳入合理利用范围。合格备样合理利用方式应经科学论证,避免引起二次食品安全风险和衍生危害。

        第十三条 为避免合理利用样品重新流入市场,捐赠和拍卖样品要在其最小包装或完整原始大包装上加贴“处置样品禁止销售”标识,加贴标识不得遮盖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重要信息。

        第四章 合理利用方式

        第十四条 对检验合格,剩余保质期超过3个月,且保存状态良好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调味品、熟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其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炒咖啡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妥善保存满1个月后,可按本办法进行捐赠。

        第十五条 对检验合格,剩余保质期超过3个月,保存状态良好且价值较高的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妥善保存满1个月后,可按相关规定进行拍卖。

        第十六条 承检机构因备样复测、风险监测或科学研究等工作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备份样品可用于单位留用。单位留用的检验合格的备份样品,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妥善保存满3个月后,方可使用。

        第五章 合理利用流程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要充分运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抽检系统),科学管理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工作,利用数字化手段对合格备份样品保存期限、保质期等情况进行管理,及时提醒。

        第十八条 承检机构根据样品种类、包装情况、储存条件、保质期、保存期限等信息,对备份样品将来是否能合理利用进行预判,对检验合格后满足捐赠或拍卖条件的备份样品,建立备份样品拟合理利用台账,标注拟合理利用信息。鼓励有条件的承检机构对拟合理利用的备份样品分区存放。

        第十九条 承检机构在完成样品检验,将合格检验结果录入抽检系统的同时,综合考虑当前时间、样品保质期、备样保存期限等情况,在备份样品拟合理利用台账中加注拟合理利用的起止时间。合理利用的开始时间为样品检验合格1个月后,终止时间为样品保质期满2个月前。

        第二十条 承检机构于每季度首月5日前盘点拟合理利用备份样品,根据拟合理利用备份样品的特性、状态、保质期和储存条件等因素,剔除部分不宜合理利用的备份样品,汇总填写《食品合格备样拟合理利用清单》(样式见附件1)和《食品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审批表》(样式见附件2),报送承检机构负责人审批。如有必要,可组织相关专家对是否可合理利用以及合理利用方式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承检机构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按填写《食品合格备样合理利用明细表》(样式见附件3),抄报市局审批通过后按要求组织实施合理利用。

        第二十二条 对拟捐赠的合格备份样品,承检机构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联系受捐单位,完成捐赠。捐赠时,捐赠方与受捐赠方应签订捐赠协议,并取得受捐赠单位的书面确认书,载明捐赠样品的时间,地点、运输方式及样品的名称、状态和数量,同时填写《食品合格备样捐赠记录表》(样式见附件4),由捐赠双方签字盖章。捐赠样品的运输,本着方便受捐单位的原则,由承检机构运送到受捐单位指定地点,也可由双方协商确定。鼓励承检机构集中的地区开展联合捐赠、集体捐赠。

        第二十三条 对拟拍卖的合格备份样品,承检机构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联系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按程序实施拍卖。拍卖款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拍卖时填写《食品合格备样拍卖记录表》(样式见附件5),由拍卖机构签章。不方便上交国库的承检机构,将拍卖款及《食品合格备样拍卖记录表》移交秘书处,由秘书处代为上缴,同时将《食品合格备样拍卖记录表》抄报抽检特食处。秘书处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代收代缴拍卖款情况报抽检特食处。

        第二十四条 捐赠或拍卖备份样品的承检机构应对使用捐赠或拍卖备份样品的单位进行风险提醒(样式见附件6)。使用受捐赠或竞拍到的备份样品的单位如发现破损、超过保质期限等情况,承检机构及时收回相关备份样品并妥善开展后续处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局本级承检机构应于每年2月、8月向秘书处报送《食品合格备样捐赠记录表》《食品合格备样拍卖记录表》等材料,同时存档备查。秘书处每年3月底前汇总上年度市局本级合格备样合理利用相关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抽检特食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食品合格备样合理利用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记录,保存时间三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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