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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议提案>政协提案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1510135号“老旧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提案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2-06-21 11:15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信息来源: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次 字体:【

        《老旧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已收悉,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理解以及支持!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的学习和研究,对涉及我局职责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我市积极出台老旧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相关文件

        济南市现有在用电梯7.5万多台电梯,目前全市电梯运行平稳。为了更好地保障电梯安全运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8年12月25日发布了《济南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34号)文件,鼓励在用乘客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

        二、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有关法律规定

        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国市监特设函〔2019〕64号)的规定,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属于重大修理。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三、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的相关检验要求

        依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现场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电梯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出具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向检验机构提供合格的自检报告,并安排专业人员配合检验。检验机构根据《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TSG T7001—2009)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监督检验,检验完成后出具监督检验报告。

        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请按上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我局将积极为该项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我局将对照自身职责,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积极推动老旧电梯加装“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督促电梯使用单位落实电梯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督促电梯维保单位落实维保职责,保障全市电梯安全运行,让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

        欢迎您继续关注、指导、监督市场监管的各项工作!

        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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